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阜新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3-09-27 浏览量:303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根据《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市市场监管局在多次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阜新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后的《阜新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0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xipo0418@sina.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阜新市细河区新渠路1号  邮编123000

  附件:阜新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附件

阜新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辽知发〔2022〕7号)文件精神,为有效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创新融合,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获得合作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阜新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与银行合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风险分担和补偿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按约定比例补偿合作银行对本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时产生的风险损失。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为运作原则。风险补偿基金规模12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800万元。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阜新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基金运作的管理机构,基金管委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

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风险补偿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审议确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确定资金管理机构和监管制度;

  (四)审议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协议;

  (五)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的备案与审核;

  (六)审议补偿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七)确定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八)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作为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运作。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建立知识产权融资企业“白名单”,对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3.负责指导企业完成知识产权评估质押手续;

  4.跟踪了解企业、项目实施情况;督促企业、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

  5.提出企业、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等。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工作。

基金管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运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企业“白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为合作银行提供授信参考。协调解决基金设立、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资金划拨,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发改委(金融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对合作银行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开展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指定具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的机构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依据本细则和《委托管理协议》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经办管理运营。

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委托管理风险补偿基金安全运行,配合基金管委会选择合作银行、在合作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存储风险补偿基金专款专用。

  (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日常财务收支、统计报表等核算管理。

  (三)负责受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贷款项目申请,初选立项、审定核实支持对象、准入资格条件;会同合作银行办理贷款项目手续。

  (四)会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合作银行开展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工作,会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办理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及贷款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五)会同合作银行按要求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和季度运营情况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会同合作银行完成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授贷企业基金贷款使用情况;

  (二)与企业开展基金贷款业务。负责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并按本银行的企业贷款审理程序自行审核、调查、审批,办理贷款和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三)对申请知识产权贷款的企业自行评审,评审结果不受基金管委会干预;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五)提请基金管委会审议基金的偿付和核销坏账;

  (六)监督反馈企业相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根据基金管委会确认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合作银行负责开立风险补偿基金专用核算账户。以后年度存续可根据合作银行综合评价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收益,滚存计入风险补偿基金专用核算账户,可用于补充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或按相关规定终止设立后,风险补偿基金的存量余额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十三条 扶持企业的条件:

  (一)阜新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要求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证明。

  (二)企业应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属关系明晰,无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产业化能力,可以依法转让和独立实施,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用专利权出质的,出质的专利权应不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且已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并涉及出质人的主营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十四条  与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合作,采用“风险补偿基金+保险+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银行”、“风险补偿基金+银行”等运作模式。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只对知识产权质押金额提供风险补偿,对于组合质押则要明确专利的质押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根据企业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核定适当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授信额度,原则上中小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300万,微型企业单笔不超过200万。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申报工作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人和合作银行共同组织实施。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建立知识产权融资企业“白名单”,基金管理人对申请企业进行核实认定,合作银行根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人认定材料开展审贷程序。

  第十八条  贷款具体申办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情况、贷款项目、贷款期限、拟质押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二)贷款企业担保方式调查。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进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的前期调查,担保方式及担保企业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三)知识产权评估。委托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对调查合格的企业出具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

  (四)评审发放贷款。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负责对企业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向合作银行出具目标客户审批情况通知书。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审贷通过后,办理相关质押贷款手续。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补偿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核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增信和出现代偿时进行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通过风险补偿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人汇报基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5年内不得给予该企业发放本基金贷款。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获基金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能偿还基金贷款本息且造成基金损失的;

  (三)有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基金贷款行为的。

  (五)企业法人和出资人有其他违反法律和道德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经认定后,由风险补偿基金按不超过40%比例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风险补偿基金与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在具体合作合同中协商确认。贷款利息损失和债权追偿费用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额以合作银行基金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风险补偿基金一个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贷款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相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贷款条件发放的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基金代偿损失经确认后,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请基金管委会进行坏账核销。

  第二十五条  当风险补偿基金累计补偿金额达到其基金总额60%以上(含60%)时,应立即暂停新增风险补偿业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合作机构协商对策,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后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暂停期间,已开展的但尚未结清的贷款业务,应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一)当借款企业贷款逾期30天以上,或经合作银行会同基金管理人确认列入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须在5日内报送相关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经基金管理人核实,书面报送基金管委会。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实并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在60天内按承担不良贷款本金总额的比例,将基金先行代偿给合作银行。

  (二)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积极及时追讨和清偿,或依法对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采取追讨、清偿或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后,如无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应将基金管委会先行代偿的基金退还到基金账户。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项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基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损失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要及时反映损失和债权追索情况,追索实现的债权要在1个月内按原补偿比例及时返还补偿基金。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基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借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企业及其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基金贷款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阜新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科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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