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细河区佳百佳生活购物超市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3-01-17 浏览量:132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市监 罚 [2023]4

关于对细河区佳百佳生活购物超市销售氧乐果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违法行为处罚决定

当事人:细河区佳百佳生活购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0MA7DQQT765

2022年1012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细河区佳百佳生活购物超市销售的菠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乐果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3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27,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BGSP2225855号《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及上述该批产品的进货票据、进货台账、进货商营业执照和农残检验合格证明,并现场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上述产品。

经对当事人调查,上述产品是佳百总店2022年10月12日在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军蔬菜批发商行购进的,共进货205.6公斤,分配给佳百2家店,因为菠菜进货需要质检,有损耗,坏的、烂的菠菜就扔掉了,其中居然店分配到180公斤,当事人分配到10公斤菠菜,进货价格6元/公斤.销售价格7.98元/公斤,已于2022年10月12日当日全部售出。抽样数量3.6公斤,货值金额28.7元,违法所得7.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 、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供货方的主体资格;4、《检验报告》1份,证明违法事实;5、进货票据、采购检验单、农残检验合格证明、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情况;6、经营场所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2022年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罚告字【2022】 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7.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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