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阜新市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第三批)的通知

日期: 2020-10-28 浏览量:216 文字大小: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连交通大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阜新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阜新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道路勘测设计标准》后,经过论证评估、对外公示,确定为阜新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立项计划。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市自然资源局将计划任务落实到标准起草单位,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起草单位应按照《阜新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成立地方标准起草小组并制定起草计划,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起草小组人员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沟通,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科研、高校、检验、认证、管理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努力提高标准质量水平,确保标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适用性。

三、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工作后,并经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于拟建议审查时间15日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技术审查申请。

四、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的有关要求。地方标准应在前言中增设标准信息反馈渠道。如:“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定期进行评估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发生“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的,应立即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阜新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对外通告。

联系人及电话:周文淮   谭清富 96315-3201

电子邮箱:fxzjjbzh@163.com

 

附件: 阜新市地方标准立项计划表(第三批)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1日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印发


附件

阜新市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第三批)

立项编号

项目名称

标准类别

计划起止时间

制定或修订

代替标准号

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

起草单位

2020003

阜新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道路勘测设计标准

推荐

20209月至

2021 9

制定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连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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