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经营(餐饮)单位监管事权的通知》政策解读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经营(餐饮)单位监管事权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4-10-24 浏览量:87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一、制定背景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风险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1〕42号)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原则,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经市局研究决定,将市局直接监管的部分食品经营(餐饮)单位监管事权调整至海州区、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特下发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经营(餐饮)单位监管事权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风险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1〕42号)

  三、主要内容

  1.事权调整原则: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进行食品经营(餐饮)单位的事权调整。

  2.调整范围:涉及的食品经营(餐饮)单位名称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行政许可平台》为准,具体名单见附件。

  3.监管事权内容:包括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两部分。

  4.许可证有效性:监管事权移交后,现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变更事项由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批。

  5.市局角色变化:原则上市局不再受理食品经营(餐饮)相关许可事项。

  四、工作要求

  1.有效衔接: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审批和监管等工作的有效衔接。

  2.管理规范:确保调整后的食品经营(餐饮)单位管理规范、经营合法。

  3.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工作。

  4.业务指导:市局相关科室将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接的住、管的好。

  5.档案交接: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到市局相关科室办理相关档案的交接工作。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监管科

  文件解读人:王子芊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96315-3501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经营(餐饮)单位监管事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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