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26
发布时间:2025-12-01
日期: 2025-12-01 浏览量:18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化,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局决定将部分市本级登记的企业调整至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二、主要依据
《辽宁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辽市监发【2023】28号)要求,
三、主要内容
市本级登记注册的44户小煤矿登记、监管权限调整至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配合,确保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衔接顺畅。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文件解读人:王雪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6618538
主办单位: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新渠路1号 邮编:123000 Email:gsj6691509@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98号
辽ICP备2021000807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48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691509 网站举报邮箱:fxscjdglj@163.com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