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2-09 浏览量:41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原由市局登记的股份公司分公司调整至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之规定。
三、主要内容
将原由登记注册的650户股份公司分公司调整至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四、工作要求
行政审批科负责梳理登记管辖单位调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登记管辖单位、电子档案的调整及通过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登记管辖单位调整的公告,确保企业知晓相关调整。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配合,确保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衔接顺畅。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文件解读人:王雪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661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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