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1-05 浏览量:238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辽阜市监催字[20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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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0年1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市监处字[2019]稽查局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处罚款3万元;2、加处罚款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红权、叶绳 联系电话: 0418-2360262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 章)
2020年10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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