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3-08-01 浏览量:1102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高新区分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98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84号)要求及省知识产权局相关工作部署,我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利产品备案条件

  备案主体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

  2.备案主体应当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

  备案产品条件

  1.备案产品至少涉及一项有效专利,且该一项或多项专利不存在权属纠纷;

  2.已取得较好的市场经济效益;

  3.备案产品不受《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中的产业分类限制。

  其他说明事项

  1.同一型号或品种的产品应作为一件产品进行备案,如某企业的手机X30型号可作为备案产品,不同颜色、大小配置等应归类为同一备案产品。

  2.相同产品不得重复备案,如同一备案产品涉及不同企业,应由相关方自行协商一致,由其中一方进行备案。

  3.一家企业可选择多件产品进行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可参考《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T/PPAC 402-2022),择优选择产品进行备案。

  二、专利产品备案流程

  1.申请备案的企业登录试点平台并注册,进行实名认证,填报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和诚信承诺书;

  2.试点平台审核通过后,企业填报备案产品的基本信息、经济数据,声明所使用专利的情况,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审核;

  3.试点平台对备案产品信息进行核查,通过后即备案成功。

具体操作步骤参见《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操作手册》(可在试点平台自行下载,网址:www.zlcp.org.cn)。

  三、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条件

  (一)对象范围。2023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象为2023年8月31日前,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以下简称试点平台)经审核通过完成备案的全部专利产品,不受产业领域限制。

  (二)数据要求。参加本次认定的产品备案信息应为2022年度数据信息。

  (三)评价基准。本次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应为参照《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T/PPAC 402-2022),达到所属产品分类评价基准,经济效益高且专利价值贡献突出的产品。

  四、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程序

  (一)备案申报。参加本次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企业,应于2023年8月15日之前通过试点平台提交专利产品备案申报。已完成备案但信息为2021年及以前的产品,企业须将产品信息更新至2022年,重新提交备案申报。

  (二)备案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试点平台对申报备案的产品信息按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审核工作于2023年8月31日截止,逾期未完成备案的产品不参加本次认定。

  (三)产品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试点平台对通过审核的专利产品进行认定,满足条件的,认定为2023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

  五、政策支持

  按照《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下达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扶持政策等事项的通知》(辽知规字【2023】3号)中关于“支持专利产品备案认定项目”的要求,支持相关单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平台完成专利产品备案认定工作,根据产品备案情况、认定数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择优给予奖补,同一单位年度奖补不超过10万元。(注:奖补政策随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有关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政策调整执行)

  六、有关要求

  各县(区)局、高新区分局要积极发动辖区内相关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做好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衡量专利价值贡献、企业创新能力、产业知识产权自主性等指标工具作用,认真研究认定条件、程序及有关工作要求,推动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应备尽备。同时,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确保产品备案信息真实准确。

  特此通知。

    人:阜新市知识产权局 张廉崧

  联系电话:0418-96315转2001 15140913443

 

 

 

 

阜新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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