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4-05 浏览量:214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市监处[2020]6号
关于赵某(海州区******************装饰材料商店)擅自篡改生产日期
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乳胶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赵某(海州区******************装饰材料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阜新市海州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某;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5年5月6日;
经营范围:装饰材料、乳胶漆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0月22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接到阿克苏诺贝尔太古(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公司)的举报,反映海州区瀚艺装饰材料商店销售的漆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海州区滨河路11-29的当事人处,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对相关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对涉嫌侵犯商品权的商品予以扣押,经局领导同意,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商标注册证第11346851号“多乐士”、“DULUX”商标是阿克公司的,核定使用在包括第2类用于媒染剂、着色剂、木材染色剂、用于添加到油漆、清漆、漆中的燃料、底漆、油漆、清漆、漆、涂料等的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2019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地点检查时发现,其货柜上摆放印有 “多乐士”“DULUX”注册商标的漆若干、场所二楼的库房内地面上摆放同样印有 “多乐士”、“DULUX” 注册商标的漆若干桶,以及成箱的漆24箱,同时在楼梯上发现摆放的白乳胶外包装上印有“多乐士”、“DULUX”字样,经投诉方人员当场初步检验为涉嫌假冒“多乐士”注册商标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扣押的商品及规格型号为:白乳胶7KG、2桶;家丽安底漆5L、26桶臻彩漆5L、26桶;金装5和1、5L、3桶;儿童漆、5L、1桶;聚酯漆、5L、24箱(每箱3桶)。阿克公司授权委托人受我局委托对扣押的商品进行鉴定,出具了鉴定证明,同时提供了该批商品的鉴定说明函。经鉴定,两桶7kg“多乐士净味环保白乳胶”在标签、外观属性、物理属性方面存在差异,证实非阿克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他扣押的漆虽为阿克公司生产的产品,但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系伪造,与阿克公司产品标签区别明显。执法人员把此鉴定结果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和伪造标签并在标签上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予以承认。对该情况,当事人自称2016年底从沈阳的送货车的卖家处以每桶35元的价格购进5桶印有注册商标为“多乐士”、“DULUX”的白乳胶,每桶7kg,没有进货手续,至查获时止,以每桶55元的价格售出3桶,获利60元,其承认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关于商品标签一事,当事人自称是2018年9、10月份的时候,发现店内有一些“多乐士”油漆临近或者已过保质期,就两次去沈阳私自制作标签160个,并在制作的标签上篡改了原来标注的生产日期,并由店员把私自制作的标签粘贴在待售的临近或已过保质期的漆的外包装上,共粘贴130桶,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并未售出上述商品,只送给朋友2桶“家丽安”底漆,货值金额507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人的《投诉书》一份,证明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证据二、投诉人提供的进货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投诉人处购买印有 “多乐士” 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时间事实。
证据三、投诉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投诉身份。
证据四、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商品照片,证明当事人购销印有 “多乐士” 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白乳胶、漆等商品进行扣押以及延长扣押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伪造标签和篡改标签上生产日期的事实及销售相关情况,证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鉴定证明、鉴定说明函(真假对比),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是侵犯“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伪造标签及篡改标签上生产日期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身份。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伪造标签及篡改标签上生产日期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时的价格标签,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价格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店内营业员的询问笔录,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伪造标签及篡改标签上生产日期的事实。
证据十二、代理人(投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等材料,证明投诉人拥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十三、多乐士产品质量跟踪表,证明当事人未售出的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是从事相关商品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多乐士”商标是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多乐士”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销售侵犯“多乐士”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其被扣押的阿克公司“多乐士”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侵权商品,其违法经营额为275元。
当事人在 “多乐士”油漆外包装上粘贴私自制作的标签并在标签上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的规定,构成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阜市监听告(2020)10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对违法的货值金额提出申辩,希望能减轻罚款数额。经过核查,当事人提出的货值金额计算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当事人在查处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局自由裁量的一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给予与侵权商品经营额二倍的处罚;其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因商品并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故做适当程度的罚款处罚。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其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如下处罚:
没收侵权商品,处违法经营额二倍的罚款,计罚款5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阜新市财政局设在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名称:阜新市财政局,帐号:12011000003833.开户行:阜新银行银合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或者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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