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告知承诺办事指南的公告

日期: 2021-08-12 浏览量:1390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有关文件,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和告知承诺制度实施,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审批服务,制定了《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现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2021年8月9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范围: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申请条件: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受理形式

网上受理。按照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在辽宁省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相应材料电子版,同时提供纸制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

1.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企业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供法人证照(事业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单位为事业法人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固定场所文件。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办理时限

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七、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行政许可决定和送达方式

审批部门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申请机构可选择窗口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附件2. 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一式两份)

附件2

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三、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审批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监管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监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监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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