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7-15 浏览量:113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阜新市新邱区张福兰街基农贸市场蔬菜摊位销售农药腐霉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9日,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邱区张福兰街基农贸市场蔬菜摊位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腐霉利”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1.37),结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阜新市新邱区张福兰街基农贸市场蔬菜摊位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GFT202029615〕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韭菜是当事人2020年10月29日购进并销售的,共进货5kg,进货价格3.6元/kg,销售价格4.6元/kg,已于当天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3元,违法所得共计5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5005元的处罚决定。
二、阜新市新邱区宋彩亮街基农贸市场蔬菜摊位销售农药腐霉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9日,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邱区宋彩亮街基农贸市场蔬菜摊位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腐霉利”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2.92),结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阜新市新邱区宋彩亮街基农贸市场蔬菜摊位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GFT202029580〕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韭菜是当事人2020年10月29日购进并销售的,共进货12.5kg,进货价格3.6元/kg,销售价格4.6元/kg,已于当天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57.5元,违法所得共计12.5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5012.5元的处罚决定。
三、阜新市新邱区王迎春街基农贸市场蔬菜摊位销售农药腐霉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9日,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邱区王迎春街基农贸市场蔬菜摊位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腐霉利”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1.83),结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新邱区王迎春街基农贸市场蔬菜摊位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GFT202029583〕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韭菜是当事人2020年10月29日购进并销售的,共进货7kg,进货价格3.5元/kg,销售价格4.5元/kg,已于2020年10月30前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31.5元,违法所得共计7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7元、罚款5007元的处罚决定。
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于寺镇宏源油坊生产销售“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豆油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于寺镇宏源榨油坊生产经营的两个批次大豆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标准值≤0.25,实测0.36)、(标准值≤0.25,实测值0.3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于寺镇宏源榨油坊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检查。检查时该油坊正常生产经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生产销售食品台账。经调查〔GFT202032859〕、〔GFT202032846〕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大豆油,该油坊以带料加工形式经营,油坊每公斤加工费0.6元左右,被抽检不合格的大豆油是带料加工收取的加工费,大豆油销售价格16元/kg,两种大豆油共销售15kg,成本无法计算,违法所得240元,两个油灌内剩下330L不合格大豆送给朋友李清栋喂育肥羊,提供了村委会证明、李清栋身份证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5240元的处罚决定。
五、阜新市海州区孙记油坊生产销售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南瓜籽油
1、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对阜新市海州区孙记油坊生产经营的南瓜籽油抽样,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11月27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阜新市海州区孙记油坊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检查。经调查,〔GFT202032924〕号检验报告中的南瓜籽油是当事人的油坊经营模式为代料加工,有自己投料加工,《检验报告》中不合格南瓜籽油是2020年2月1日投料50kg加工的,出油率15%,南瓜籽油成本价格110元/kg,销售价格156元/kg,共计生产:15瓶/0.5kg,销售违法所得:92元,由于销售不好13瓶/0.5kg自己食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92元、罚款5092元的处罚决定。
六、阜新市细河区冬生水产海鲜店销售重金属“镉”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虾爬子
1、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25日,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阜新市细河区冬生水产海鲜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销售各种海水蟹、虾爬子、河蟹、毛蚶等水产品。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FT202029128〕号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的虾爬子。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虾爬子的进货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GFT202029128〕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虾爬子是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5日在花园市场东港海鲜行购进的,进货数量9.5kg,进货价格46元/kg,销售价格60元/kg,货值金额570元,违法所得133元;已于10月26日销售完。鉴于该公司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对其给予免于处罚的决定。
七、阜新市细河区宝友诚信海鲜店销售重金属“镉”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虾爬子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25日,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阜新市细河区宝友诚信海鲜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销售各种海水蟹、虾爬子、河蟹、毛蚶等水产品。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FT202029146〕号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的虾爬子。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虾爬子的进货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GFT202029146〕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虾爬子是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5日在花园市场鑫郭记海鲜行购进的,进货数量9.5kg,进货价格46元/kg,销售价格60元/kg,货值金额570元,违法所得133元;已于10月26日销售完。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八、海州区一风堂面工坊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10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海州区一风堂面工坊现场销售的油条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油条样品铝的残留量mg/kg(干样品,以Al计)为255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5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州区一风堂面工坊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销售火勺、油条、花卷等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DLAF20028G-056号检验报告送达给负责人朱峰,告知朱峰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经调查,你店 2020年7月10日销售的油条都是在商贸城早市购进,共购进16根,购进的价格是1元/根,销售价格是1.5元/根。无销售记录,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5008元的处罚决定。
九、细河区锦嘉惠生活生鲜超市销售“腐霉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6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对细河区锦嘉惠生活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抽样,经检验“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值:≤0.2,实测值1.37)《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11月25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细河区锦嘉惠生活生鲜超市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检查。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BGSP20209129《检验报告》送达给实际经营者王甲红,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经调查,当事人在阜新市四合蔬菜批发市场,未能提进货票据、供应商姓名、电话、车号、营业执照及韭菜产地证明。该批次不合格韭菜成本价格4元/kg,进货50kg,销售价格5元,违法所得25元,10月27日全部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5025元的处罚决定。
十、阜新市细河区建军平价海鲜店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虾爬子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7日,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阜新市细河区建军海鲜店销售的虾爬子(海水)进行抽样,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5,实测值4.9),结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11月27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阜新市细河区建军平价海鲜店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GFT202032766〕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虾爬子的有效进货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其进货数量为13.2kg,进货价格:52元/kg,销售价格80元/kg ,货值金额:1056元,违法所得:369.6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69.6元、罚款5369.6元的处罚决定。
十一、海州区佳百超市销售“地赛米松”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肋条肉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7日,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海州区佳百超市销售的牛肋条肉进行抽样,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地赛米松”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实测值3.46),结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FT202029142〕号检验报告,送达给该超市店长梁艳静,经调查,〔GFT202029142〕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牛肋条肉是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1日,从北票市兴民畜禽屠宰加工厂购进,进货数量200kg,进货价格60元/kg,销售价格64元/kg,货值金额12,800元,已于10月25日销售完。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十二、新邱区物尔美超市销售“腐霉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7日,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邱区物尔美超市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腐霉利”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3.85),结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FT202029148〕号检验报告,送达给该超市店长王建茹,经调查,〔GFT202029148〕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韭菜是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从阜新市细河区珺羽蔬菜批发商店购进,进货数量20.05kg,进货价格3.6元/kg,销售价格4.5元/kg,货值金额90.23元,已于10月27日销售完。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十三、阜新市圣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蚕豆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25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阜新市圣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蚕豆抽样,经检验“酸价”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9月29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阜新市圣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生产模式为坚果类食品分包装,该批次不合格蚕豆是2020年7月14日在沈阳苏家屯九如干果厂购进蚕豆50公斤,2020年7月19日分包装10公斤共计50袋/125g出厂销售,30袋销售给铁岭昌图县乐华副食品超市,剩余20袋送给(吴爽)了,因销售不好库房内剩余40公斤未包装送给房文秀。成本价格1.88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3.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5003.6元的处罚决定。
十四、彰武县广智果蔬店销售 “多菌灵”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3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店正在销售各种水果、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等。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FT202024275〕号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你店的店经理郭恒,并告知郭恒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你店现场提供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中的韭菜进货查验记录、进货票据及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合格证明。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上述《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韭菜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6日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发小龙蔬菜批发部进货并销售的,购进数量为5.5kg,购进价格为4元/kg,销售价格为 4.58元/kg,货值金额计25.19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五、细河区恒七金富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 “腐霉利”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2月2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你超市正在销售各种新鲜青菜、水果等。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FT202032763〕号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送达给你超市店长马洪丹,告知马洪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该超市现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韭菜的进货票据。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GFT202032763〕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韭菜是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6日,从沈阳盛发批发市场购进,进货数量15kg,进货价格4.6元/kg,销售价格5.96元/kg,货值金额89.40元,已于11月20日销售完。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六、新邱区街基农贸市场历颖水产品摊床销售的“镉”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虾爬子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30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摊床进行检查,检查时你摊床正在销售各种活鱼、蚬子等水产品。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FT202029568〕号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送达给该摊位经营者历颖,告知历颖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你摊床现场提供了上述虾爬子的进货票据。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上述《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虾爬子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从阜新市细河区东港海鲜行进货并销售的,购进数量为5kg,购进价格为46元/kg,销售价格为 70元/kg,货值金额计350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七、彰武县腾隆蔬菜水果超市销售“氧乐果”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3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你超市正在销售各种水果、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等。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FT202024272〕号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你超市的店长刘艳丽,并告知刘艳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你超市现场提供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中的菠菜进货查验记录、进货票据及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合格证明。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上述《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菠菜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4日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发尹峰姜蒜行进货并销售的,购进数量为30kg,购进价格为5.33元/kg,销售价格为 7.00元/kg,货值金额计210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八、彰武县馨儿严选生活超市销售“氧乐果”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3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你超市正在销售各种水果、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等。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FT202024270〕号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你超市的商场经理冯晓宇,并告知冯晓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你超市现场提供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中的菠菜进货查验记录、进货票据。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上述《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菠菜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4日从彰武王老大蔬菜批发行进货并销售的,购进数量为13.5kg,购进价格为2.8元/kg,销售价格为 5.96元/kg,货值金额计80.46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九、细河区锦嘉惠生活生鲜超市销售的虾爬子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25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细河区锦嘉惠生活生鲜超市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不合格虾爬子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FT20209159〕号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予以召回(标准值≤0.5,实测值3.2),《检验报告》中该批次虾爬子。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上述《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虾爬子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从阜新市花园市场进货,购进数量为10.8kg,购进价格为46元/kg,销售价格为 58元/kg,货值金额计108元,此批虾爬子已于10月27日全部销售完。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二十、海州区李艳辉水产品摊床销售的“镉”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虾爬子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2月3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摊床进行检查,检查时该摊床正在销售各种海水蟹、虾爬子、河蟹、蚬子等水产品。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FT202033161〕号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送达给该摊位经营者李艳辉,告知李艳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该摊床现场提供了上述虾爬子的进货票据。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GFT202033161〕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虾爬子是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8日,从阜新市细河区郭姐海鲜商行购进,进货数量5.7kg,进货价格54元/kg,销售价格70元/kg,货值金额399元,已于11月10日销售完。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二十一、彰武县家得乐综合超市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线椒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9日,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彰武县家得乐综合超市销售的线椒进行过几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氧乐果”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11月26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彰武县家得乐综合超市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处置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不合格线椒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予以召回(标准值≤0.02,实测值0.21),《检验报告》中该批次线椒,并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FT20209595〕号《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二十二、细河区海龙活鱼海鲜行(经营者:徐利莉)销售的不合格鲤鱼(活)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2月7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对细河区海龙活鱼海鲜行(经营者:徐利莉)销售的鲤鱼(活)进行抽检,经检验兽药“地西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要求不得检出,实测值3.79)。
2、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月7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细河区海龙活鱼海鲜行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这批不合格鲤鱼(活)进货台账、微信转账记录。经调查,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鲤鱼(活)是2020年12月6日在西出口拉拉屯的顺兴冬钓馆刘清刚家进货。进货价格8.6元/kg,进货数量246kg,销售价格10元/kg,目前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460元,非法所得344.4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二十三、家餐饮单位的使用餐饮具(复用餐饮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1、抽检基本情况。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并及时送达了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上述12家餐饮单位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警告。
附件: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单位
附件
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单位
序号 | 被抽检单位 | 样品名称 | 检验项目 | 结果判定 |
1 | 细河区同发号天津菜馆 | 餐碗 |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2 | 阜新市细河区泊琳鱼港酒店 | 餐碗 |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3 | 阜新市细河区思宇猫伙计酸菜鱼米饭餐馆 | 盘子 |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4 | 阜新市细河区老镇春饼餐厅 | 杯子 |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5 | 海州区红浩火锅店 | 蓝月光 |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6 | 阜新市海州区夜深食堂 | 骨碟 |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7 | 阜新市海州区勇记杭州小笼包店 | 水杯 |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8 | 细河区于波百姓馅饼笼包店 | 餐盘 |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9 | 阜新市海州区鹅掌厨餐馆 | 青虾盘 |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10 | 海州区京香居餐馆 | 扎啤杯 |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11 | 海州区驴上天蒸饺店 | 凉菜碟 |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12 | 阜新市海州区勇记杭州小笼包店 | 水杯 |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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