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23-02-24 浏览量:382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函〔2023〕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持续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坚持底线思维,坚决守住校园安全底线。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严从实开展好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严防、严控、严管食品安全风险,为全市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

二、紧密结合实际,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省局实施方案具体要求,指导、督促学校、校外供餐单位依法依规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扎实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三、强化部门联动,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在开学前后对辖区内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酒网点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严肃查处想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公安局将组成联合督察组适时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督导检查。

请各县区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于5月6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分别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同时报送《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韩明炜,13470358552

市教育局联系人:赖鹏飞,15904188111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人:陈  进,182418266

市公安局联系人:房国辉,13604986966

 

附件: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阜新市教育局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阜新市公安局  

                                 2023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市监函〔2023〕12号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省内各高等院校:

2023年是全省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首战之年。为有序推进春季学期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3〕8号)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持续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依职责不断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省局实施方案具体要求,指导、督促学校、校外供餐单位依法依规配齐配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扎实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各地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设定招标门槛、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及时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建立健全校外供餐单位引进和退出机制。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持续推进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提质扩面,加快智慧监管赋能,鼓励家长委员会等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

各市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早谋划早部署,在开学前通过召开培训会议、发放告知书、提醒函等方式,多渠道广泛发动、组织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周边餐饮门店和食品销售单位依法对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及原料采购、验收、贮存、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开展自查自纠,不售卖假冒伪劣、过期和“三无”食品。对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较长时间停止餐食供应的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要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及时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隐患。各地教育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原则上不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确需设置的,不宜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三、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在开学前后对辖区内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加工操作烧熟煮透、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分餐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食品库房通风防潮,和面机、切菜机、绞肉机等加工设备内部部件彻底清洁维护,砧板、刀具等生熟分类使用、使用后清洁通风存放,防止发霉,直接接触食品成品的较大体积的餐桶、盆消毒,手工清洗餐饮具时用自来水(流水)彻底冲洗餐饮具、禽蛋清洗后使用等易于忽视的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要全面细致检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要紧盯到底,督促、整改到位。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酒网点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严肃查处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网络平台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四、加强培训宣传和指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和广大师生反餐饮浪费、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知识培训宣传和指导。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对照《反食品浪费法》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并实施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供餐食谱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和营养均衡的原则配置菜品、主食,加强食品在采购、储存、加工、发放等环节的减损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深入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文明用餐习惯,践行“光盘行动”;指导学校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为学校提供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指导,加强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创新培训形式,拓宽培训渠道,为学生普及食源性疾病预防和平衡膳食的知识技能。各地教育部门要鼓励、指导有条件的学校配备营养指导员,发挥专业人员作用,根据学生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提供均衡营养膳食,倡导学生餐食减油、减盐、减糖;鼓励学校创建营养健康食堂,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成分;引导学生养成勤洗手、常喝水、多通风、勤锻炼、注意咳嗽礼仪等良好生活习惯。

五、强化督导检查

各市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成立联合工作组,采取下查一级、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校园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和学校、校外供餐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第三方抽检机构对食用油、调味品、食用农产品、自制熟肉制品、复用餐饮具等重点品种开展监督抽检。省级层面将适时成立联合督导组赴各市指导检查。

请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教育、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公安部门于5月10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分别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 王旭东,15712311666

人:   郑文良,13080872915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人:  李春卿,18900915647

人:   张希文,15142965777

 

附件: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2023年2月15日

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内容

项目

数量

主体责任
落实

学校、校外供餐单位自查数(户次)

 

学校周边餐饮门店和食品销售单位自查数(户次)

 

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周边餐饮门店和食品销售单位自查出食品安全问题隐患(个)

 

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周边餐饮门店和食品销售单位完成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整改(个)

 

约谈学校食品安全负责人(人次)

 

撤换食品原料供应商(个)

 

更换校外供餐单位(个)

 

执法监督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周边餐饮门店和食品销售单位(户次)

 

开展监督抽检(批次)

 

      其中:不合格产品数(批次)

 

约谈(户)

 

责令改正(户)

 

警告(户)

 

立案查处(起)

 

罚没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公斤)

 

吊销许可证(户)

 

取缔无证经营者(户)

 

移送司法案件数(件)

 

反餐饮浪费

发现食品浪费问题(家次)

 

宣传、培训

发布春季学期食品安全提示(篇)

 

开展媒体宣传报道(次)

 

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次数(次)

 

从业人员培训数量(人次)

   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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