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23-09-08 浏览量:467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监联〔2023〕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全市学校(含托幼机构)、医疗结构、养老机构、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经营管理,全面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次压实责任,以强烈的整治担当,切实把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抓紧抓好、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严格监管执法,严厉处罚到人,严肃追责问责,形成高压态势,推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在专项治理基础上举一反三、多措并举、系统推进,突出治本之策,针对深次问题,完善制度机制,健全常态化治理体系。社会监督、多元共治。广泛调动消费者、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度;指导行业协会共同推动企业加强自律、规范发展;利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手段,不断提升社会监督效能。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着力解决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到位、厨房环境不卫生、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等突出问题,推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管理明显规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环境卫生明显改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明显减少,树立一批食品安全管理标杆单位,逐步建立长效制度机制,不断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及其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加工操作、食品留样、信息公开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依法依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设置率力争达到100%;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执行率力争达到100%;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率力争达到100%。集中用餐单位不具备设置食品安全总监条件的,要任命食品安全分管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防控风险作用,重点推动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机关等单位食堂参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建立反食品浪费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大数据分析、餐饮食品营养标示等创新方式方法,加强集中用餐单位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减少油、盐、糖的使用,避免采购、储藏、烹饪、配餐、供餐各环节食物浪费。(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配合)

  (二)全面加强监管执法

  1.严把许可准入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分类统计、动态管理。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布局、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项目审查和现场核查。对新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食堂,必须在获证后3个月内对其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工作质量随机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新获证单位食堂数量的5%。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管理,督促各类集中用餐单位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提供餐饮服务。(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环境卫生和过程监管。针对通风、防蝇防鼠防虫防霉防尘、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库房、操作间、分餐间等关键场地场所,严格按照频次、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等要求,加大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防虫防鼠防蝇设备设施的检查,定期维护更新、堵塞设施漏洞,改善老旧设备和硬件设施,加强食堂的通风道、排烟道、下水道等区域防鼠网的设置和维护,加大下水道、排污管内残留食品的清洁力度和清理频次,着力解决餐饮环境脏乱差问题。针对晨检、食物储存、餐饮具清洗消毒、加工操作、食品留样、剩余食品处置等重点环节,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重点检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限期全部整改。(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配合)

  3.严管承包经营行为。重点排查承包经营企业以及承包经营的食堂是否取得相应经营资质,是否依法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配合) 

  4.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机制,畅通“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发挥“食堂吹哨人”监督作用,鼓励消费者和学生家长“随手拍”,对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检查发现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存在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速从严从重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结案后一律依法依规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配合)

  (三)切实加强行业管理

  1.严抓日常管理。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每年必须对集中用餐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指导和督促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将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作为落实行业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集中用餐单位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积极协助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给予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定期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本行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名单。(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招投标管理。建立完善承包经营食堂的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标组织要求,加强招标过程监督,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制定承包经营企业的评价和退出管理要求,加强对承包方的监督,定期考核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经营企业。(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分类推行“明厨亮灶”。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力争达到100%;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供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等各类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80%。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可视化监督,其中,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80%,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供餐人数在500人以上)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力争达到60%。市场监管部门对未实现“明厨亮灶”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大力开展“放心食堂”创建活动。积极引导、鼓励各类集中用餐单位参与“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放心食堂”创建活动,主动对标对表“放心”标准,不断提升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创建活动向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机关单位食堂等延伸。(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配合) 

  (四)压紧压实属地包保责任

  督促指导各级包保干部严格对照任务清单,开展实地包保督导,对开学季等重点时段,以及用餐人数较多、风险等级较高的食堂加大督导频次,发现问题督促食堂立行立改,并及时通报属地监管部门,形成工作闭环,实现包保覆盖率、督导完成率、问题整改率分别达到100%。(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等进行宣传报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知识、反餐饮浪费等培训和指导。及时组织公布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发现重大舆情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2023年9月上旬)。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摸清辖区内各类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底数,包括主体信息、食品经营许可信息、中标方式、合同签订、承包食堂类型和数量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组织辖区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进行全面自查,查找问题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二)集中整治(2023年9月中旬至10月)。各相关部门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明查暗访,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督促加大整改和查处力度,坚持规范引领和监管处罚并重,严格按进度整改,消除问题隐患。

  (三)总结评估(2023年11月至12月)。各地各相关部门梳理本系统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整体情况、解决的突出问题、推进整改的经验做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切实把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调联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次专项行动抓总、协调职能,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切实落实主管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工作衔接,加强对本行业集中用餐单位的统筹调度和督促指导,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利用,整体推进、形成合力。对前期全省已部署的学校食堂承包企业食品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由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统筹一并开展。

  (三)强化评议考核。省食安办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相关情况纳入对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在评议考核中予以扣分、降级。

  (四)及时报送信息。请各市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管委会办公室从9月起,每月20日,分别向同级市场监管局报送附件1信息表和附件2中“加强行业管理”“宣传情况”数据。每月25日,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汇总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数据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12月10日报送本地区工作总结,邮箱:spjyclyg@126.com。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问题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经营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全面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相关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年底,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协调联动,严格监管执法,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势头,切实保障集中用餐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原则

  压实责任、协同发力。厘清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联合惩戒,协调联动,同向发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问题导向、严字当头。紧盯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严格监管执法,严厉处罚到人,严肃追责问责,形成高压态势,推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在专项治理基础上举一反三、多措并举、系统推进,突出治本之策,针对深层次问题,完善制度机制,健全常态化治理体系。

  社会监督、多元共治。广泛调动消费者、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度;指导行业协会共同推动企业加强自律、规范发展;利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手段,不断提升社会监督效能。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着力解决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到位、厨房环境不卫生、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等突出问题,推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管理明显规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环境卫生明显改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明显减少,树立一批食品安全管理标杆单位,逐步建立长效制度机制,不断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及 其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加工操作、食品留样、信息公开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依法依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设置率力争达到100%;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执行率力争达到100%;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率力争达到100%。集中用餐单位不具备设置食品安全总监条件的,要任命食品安全分管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防控风险作用,重点推动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机关等单位食堂参 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建立反食品浪费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大数据分析、餐饮食品营养标示等创新方式方法,加强集中用餐单位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减少油、盐、糖的使用,避免采购、储藏、烹饪、配餐、供餐各环节食物浪费。(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配合)

  (二)全面加强监管执法

  1.严把许可准入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分类统计、动态管理。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布局、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项目审查和现场核查。对新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食堂,必须在获证后3个月内对其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 监管部门许可工作质量随机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新获证单位食堂数量的5%。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管理,督促各类集中用餐单位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提供餐饮服务。(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环境卫生和过程监管。针对通风、防蝇防鼠防虫防霉防尘、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库房、操作间、分餐间等关键场地场所,严格按照频次、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等要求,加大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防虫防鼠防蝇设备设施的检查,定期维护更新、堵塞设施漏洞,改善老旧设备和硬件设施,加强食堂的通风道、排烟道、下水道等区域防鼠网的设置和维护,加大下水道、排污管 内残留食品的清洁力度和清理频次,着力解决餐饮环境脏乱差问题。针对晨检、食物储存、餐饮具清洗消毒、加工操作、食品留样、剩余食品处置等重点环节,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重点检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 康管理、食品留样等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限期全部整改。(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配合)

  3.严管承包经营行为。重点排查承包经营企业以及承包经营的食堂是否取得相应经营资质,是否依法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是否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配合) 

  4.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机制,畅通“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发挥“食堂吹哨人” 监督作用,鼓励消费者和学生家长“随手拍”,对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检查发现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存在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速从严从重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结案后一律依法依规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配合)

  (三)切实加强行业管理

  1.严抓日常管理。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等 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每年必须对集中用餐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指导和督促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将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作为落实行业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集中用餐单位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积极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 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给予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定期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本行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名单。(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招投标管理。建立完善承包经营食堂的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标组织要求,加强招标过程监督,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制定承包经营企业的评价和退出管理要求,加强对承包方的监督,定期考核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经营企业。(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分类推行“明厨亮灶”。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力争达到100%;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供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等各类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80%。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可视化监督,其中,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80%,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供餐人数在500人以上)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力争达到60%。市场监管部门对未实现“明厨亮灶”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大力开展“放心食堂”创建活动。积极引导、鼓励各类集中用餐单位参与“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放心食堂”创建活动,主动对标对表“放心”标准,不断提升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创建活动向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机关单位食堂等延伸。(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配合) 

  (四)压紧压实属地包保责任

  督促指导各级包保干部严格对照任务清单,开展实地包保督导,对开学季等重点时段,以及用餐人数较多、风险等级较高的食堂加大督导频次,发现问题督促食堂立行立改,并及时通报属地监管部门,形成工作闭环,实现包保覆盖率、督导完成率、问题整改率分别达到100%。(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等进行宣传报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知识、反餐饮浪费等培训和指导。及时组织公布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发现重大舆情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2023年9月上旬)。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摸清辖区内各类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底数,包括主体信息、食品经营许可信息、中标方式、合同签订、承包食堂类型和数量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组织辖区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进行全面自查,查找问题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二)集中整治(2023年9月中旬至10月)。各相关部门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明查暗访,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督促加大整改和查处力度,坚持规范引领和监管处罚并重,严格按进度整改,消除问题隐患。

  (三)总结评估(2023年11月至12月)。各地各相关部门梳理本系统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整体情况、解决的突出问题、推进整改的经验做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切实把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调联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次专项行动抓总、协调职能,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切实落实主管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工作衔接,加强对本行业集中用餐单位的统筹调度和督促指导,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利用,整体推进、形成合力。对前期全省已部署的学校食堂承包企业食品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由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实

际统筹一并开展。

  (三)强化评议考核。省食安办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相关情况纳入对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在评议考核中予以扣分、降级。

  (四)及时报送信息。请各市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管委会办公室从9月起,每月20日,分别向同级市场监管局报送附件1信息表和附件2中“加强行业管理”“宣传情况”数据。每月25日,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汇总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数据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12月10日报送本地区工作总结,邮箱:spjyclyg@126.com。


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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