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2024-2025年)的通知

日期: 2024-07-19 浏览量:101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

  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辽宁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辽市监联〔2024〕15号)要求,市局制定了《阜新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阜新市商务局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

管理规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2024-2025年)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三年攻坚行动总体部署,全面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建立食用农产品全链条数字化追溯体系,不断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行动,聚焦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完善、经营场所环境干净整洁、分区布局科学合理、设施设备明显改善、信息化追溯管理、检验检测功能健全等重点任务,推动农批市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及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产销衔接,全面推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点实施从种植养殖源头到终端销售的全链条数字化追溯管理。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农批市场食品安全“两个责任”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推动实现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全覆盖为重要契机,全面加强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宣贯落实,督促农批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行为。

  1.压紧属地包保责任。要督促包保干部严格对照任务清单,开展实地包保督导。发现问题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立行立改,并及时通报属地监管部门,形成工作闭环,实现包保覆盖率、督导完成率、问题整改率分别达到100%。

  2.压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指导农批市场实现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配备率达到100%。督促市场开办者把懂管理、懂业务的人任命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鼓励企业建立对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内嵌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过程,杜绝管理与记录“两层皮”。

  3.加强监督抽查考核。要按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相关要求,于2024年9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批市场进行1次覆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全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督促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批发市场强化整改。

  (二)推动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水平提档升级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以《辽宁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指南》为建设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农批市场制度机制建设、人员配备、检验检测、分区布局、设施设备、环境卫生、过程控制、追溯管理等重要环节,深入查找制约农批市场发展瓶颈及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提出改进提升措施,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科学制定升级改造建设方案,着力补齐短板弱项,建立健全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加固农批市场作为“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重要产业链的食品安全防线,培育一批发展质量水平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领先的农批市场,提升我市农批市场在全国的市场竞争力。鼓励各县区通过政府奖补、市场开办者投入、调动社会投资等途径,推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硬件设施配套达标。

  (三)实施靶向监测,提升农批市场快速检测能力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农批市场的食品安全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检或者抽样检验。鼓励农批市场开办者提档升级快检设备,适度减少“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残检测项目,增加“胶体金”检测卡使用,以上一年度检出不合格率高的品种和项目为重点,提高农兽药残留问题发现率。省市场监管局将制定《检测室设备设施参考清单》《快检重点品种项目清单》供各县区参考,适时开展快检结果验证和能力评价,并将食品快检能力建设作为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提升重要内容。

  (四)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数字化追溯体系

  1.常态化做好“食安辽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推广应用。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农批市场开办者动态建立全部入场销售者电子档案,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公开食品安全承诺;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要持续保持入场销售者电子化信息建档率达100%,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签订率达100%,食品安全公开承诺率达100%,检验检测信息上传率达100%。

  2.试点建立全市食用农产品产销衔接电子化管理机制。“食安辽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建有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系统,可实现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采购者扫码查验、对农业主体监管等相关功能。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依托系统规范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法采集、留存、传递、应用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农批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严格查验,试点推进食用农产品的产销衔接电子化管理,探索建立农产品全链条质量管控体系。鼓励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选取产业基础较好、取得“辽宁优品”认证的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开展承诺达标合格证电子化管理追溯试点工作。

  3.明确食用农产品追溯试点品种和范围。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我市“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治理行动中的重点农产品品种基础上,扩大追溯品种和范围,结合本地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产业发展特点、“辽宁优品”认证情况,阜新意通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至少选取1种本地特色食用农产品作为追溯试点品种,及时采集和记录食用农产品进货报备和交易信息,探索实行“亮码”销售、“扫码”进货,运用“食安辽宁码”贯穿“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试点品种追溯情况要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阜新市瑞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选定至少一个大宗品种,2024年试点推开,2025年实施追溯。要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溯源信息重点向学校食堂、单位食堂、中央厨房、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大型商超等5类食品经营单位延伸,2024年底前,全市各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采购的重点原料(食材)要全部实现“食安辽宁码”溯源管理,切实做到校园领域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质量可控”。

  4.推进食用农产品“一票通”全省互认。对凡是经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合格或批发市场采用“胶体金”速测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省内各农批市场及下游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不再另行检测,严格执行检验检测信息互认机制。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可通过“食安辽宁码”查验产地名称、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检验检测、销售流向等全链条溯源信息,实现溯源信息可共享、公众可感知。

  (五)持续抓好重点问题治理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巩固“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治理成果,继续保持对重点农产品的专项治理,特别是要做好豇豆农残重点品种药物残留攻坚治理等工作,从根本上解决药残超标问题。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抽检监测突出问题,以及涉及本地的区域性、季节性问题主动加大监管力度,对开办者入场检验检测率低、抽样检验检测数量少及近年来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品种,实施重点抽检,加大抽检频次和数量;对经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主动排查、严肃查处;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在依法处置的同时,要及时通报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

  三、实施步骤

  (一)调研指导阶段(2024年7月)。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联合对本地农批市场进行深入调研和业务指导,动员农批市场积极开展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水平升级改造,帮助并指导市场开办者查找存在问题和短板,逐个市场建立问题清单,按照“一场一档”“一场一策”原则,既要解决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又要突出差异化、个性化,发挥市场优势,提出符合市场实际的升级改造意见建议,指导市场开办者完善升级改造方案。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辖区农批市场升级改造档案(包括主体情况、问题清单和升级改造方案等),并于7月9日前,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规范提升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2025年1月至2025年9月)。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对农批市场开展全方位指导检查。2024年,要加强对阜新意通物流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2025年,完成阜新市瑞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规范提升任务。2024年、2025年9月底前,省级有关单位将分别对本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对发现的问题通报各单位,及时整改解决。

  (三)验收评价阶段(2024年10月、2025年10月分别开展)。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第三方机构专家对全省53家农批市场开展全覆盖实地复核验收,并出具评定验收情况报告;加大对规范提升情况督查检查、跟踪问效力度,确保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行动取得实效。2024年,对已通过各县区评估并完成整改的,开展验收评估;对未达到规范提升要求的,提出评估整改意见,作为2025年重点推进对象。2025年,根据规范提升行动年度计划,开展农批市场规范提升年度验收评价及“回头看”工作。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11月)。各县区全面梳理总结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行动工作成效,提炼经验做法,对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于2024年、2025年11月28日前向市市场局报送规范提升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市食安办已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行动纳入2024年对各县区政府食品安全考核。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提升行动明确的重点任务和《建设指南》要求,结合属地农批市场实际情况,制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科学统筹、准确把握、分类施策。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落实目标任务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要制定工作推进台账,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提出工作措施,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落实责任,确保实效。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行动工作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全市规范提升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整体推动、督促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机制,明确责任、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合理安排、积极推进。要加大对规范提升行动工作质量的督查检查、跟踪问效力度,确保取得务实成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各县区要及时总结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行动过程中好经验、好做法,多渠道、多形式,强化对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行动正面宣传、舆论引导,教育引导农批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支持配合农批市场提档升级,自觉开展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行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及导向。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  杨  行  13394285911

  市商务局      卢风涛 6080023  

  市农业农村局  唐  岩 2832550

 

附件:

辽宁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指南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一、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

(1)市场开办者应当持有营业执照等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2)场地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合格证明,并按规定接受消防检查合格。

(3)有特种设备的市场应当持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和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4)市场内不得有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无有毒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侵入市场造成污染的情形。

二、场地要求

2.容积率

容积率低于1.0,建筑密度低于50%。

3.出入口及通道

(1)市场车辆出入口及通道、人员出入口及通道应分设;人员出入口、通道等是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2)市场应根据建筑面积大小和周边环境设置出入口,出入口数量应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应直接面对通道,且宽度不小于4米。

(3)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4.交易厅(棚)

市场交易大厅宜为单层建筑结构,多层交易大厅应满足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钢架结构,净高不宜低于4.8m。

5.装修装饰

(1)市场主入口处宜设置统一的标识和规范的市场名称。

(2)市场内外装修装饰整体协调、美观、整洁、明亮、安全;市场标识、分区标识、通行标识、公共设施标识、店招等标牌标识统一风格、美观、无污损。

(3)市场地面应符合硬化、防滑、易清洁和排水的原则,市场内各种管道、线路、设备设施宜封闭设置。

(4)敞开式棚架建筑的市场周围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栏)应牢固、安全。

(5)市场砖混结构商铺的内墙应做防水层并贴瓷砖,色调统一,整齐美观,最低高度应不低于1.5m。

6.功能分区

(1)市场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等进行分区管理,公共厕所与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应不小于5m或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

(2)水产品、生鲜肉类、果蔬、干杂、预包装食品、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实行分区交易、干湿分离。畜禽肉类区域根据生鲜肉类、冷冻肉类等类别进行分区交易。

(3)市场内不得设置畜禽圈养交易屠宰区域(专业畜禽交易屠宰市场除外)。

7.停车场

(1)设置与停车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其中,集中露天地面停车场占地面积不应小于用地面积的10%;市场经营用房停车位应高于每100m2配置0.3辆的标准。

(2)停车场的地面应承重、耐磨、防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划线分区停放,停车场内应按交通管理规范设置必要的停放、行驶标识。

三、设施设备

8.卫生设施

(1)配套设置国家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厕,设置标准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要求;蹲位等设施配置充足;厕所标识规范,卫生间上下水管网畅通,冲洗设施完好、水压充足。厕所设置应与熟食等直接入口的食品经营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厕所门不宜面向交易区开设。

(2)设置相应垃圾桶和垃圾中转密闭间,对废弃物集中处理并清运,对特殊固体废弃物集中管理,并移交相关单位作无害化处理。

(3)设置公共卫生消毒间,统一管理杀虫药剂、保障卫生防疫工作需要。

(4)水产品、生鲜肉类、活畜活禽等易产生腐臭气味的交易区应设置冲洗设施,并定期冲洗;水产摊位前应设置带格栅的盖板沟,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和水封设施。

(5)从事生鲜肉品交易的市场应有闭合的交易棚。

9.给排水设施

(1)经营用水接驳城市自来水管网,一户一表,保证水压、水量。

(2)按照环保要求建设污水排放系统,污水经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渠道;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3)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做好市场内排水系统与市政管网接驳;市场内上下水道应保持畅通。

10.供电设施

单独设置配电室,满足市场用电需求,确保用电安全;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并设置断路器。

11.消防设施

(1)市场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定期检修,确保正常使用,检修记录应当完整。

(2)市场交易区内禁止明火、禁止吸烟标识应醒目明显;无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情形。

12.通风设施

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良好;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应采用机械通风,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13.管理服务设施

(1)设置有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设备齐全。

(2)设置宣传栏、公告栏、电子公平秤、消费维权服务站等服务设施。

(3)按照治安设施的规范要求,多角度、全方位安装监控设施设备。

四、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

14.管理机构及人员

(1)建立市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并上墙公示。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专职部门,具有与交易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照片、职责分工上墙公示。

(3)市场开办方负责人及食品安全总监每年组织食品安全员、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并经监督抽查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15.管理制度

(1)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秩序管理制度:包括信用管理、消费投诉、卫生管理、计量管理、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含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入场销售者奖惩、事故应急处置等,并上墙公示。同时,编制签订消防安全告知书、消防安全承诺书、诚信经营承诺书、食品安全承诺书等。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职责、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日常巡查管理制度、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等。

(3)建立投诉举报处置制度。市场开办者应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对交易纠纷作出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举报处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6.入场销售者管理

(1)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2)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食安辽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3)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4)严重或多次违法违规的入场销售者,市场开办者应解除协议,并要求其退出市场。

(5)监督入场销售者证照统一悬挂,从业人员资格证(含健康证)等合法有效,入场销售者不得转让证照,不得擅自改变摊位用途。

(6)开展信用管理、诚信示范市场创建,建立入场销售者违法违规奖惩、内部举报奖励、信用积分等信用管理制度,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对信用良好的予以奖励,对有垄断货源、哄抬或者串通操纵价格、强买强卖以及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交易条件等失信行为的予以惩罚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

17.检验检测

(1)市场开办者应按照交易规模设置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市场内开办检验检测室,配备足够的设备和专业人员,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2)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项目以禁限用农兽药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非食用物质以及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为主。

(3)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快速检测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及时上传至辽宁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4)检验检测不合格农产品,依照相关规定和协议销毁,做好销毁记录和录像,情节严重的移交市场监管局执法部门。

(5)从事畜禽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检测肉内注水含量、兽药残留、寄生虫和违禁药品的检测设备、相关辅助设备、试剂盒等。

水产的水产品交易应配备监测甲醛、水质的检测设备和兽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相关辅助设备、试剂盒。

18.食品安全管理

(1)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风险管控清单。

(2)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

(4)为入场销售者制定统一制式的销售凭证(含电子凭证),载明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推行电子凭证的,纸质凭证不作重复要求。

(5)强化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不得允许入场销售或经检验合格入场销售。

(6)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多次抽检不合格的,应当采取禁入等措施强化管理。

(7)在市场入口处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公示屏幕,及时公示农产品检测、日常检查情况、监督部门告示、风险分级等信息。

(8)每日安排对入场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应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

(9)具备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无害化处置能力或有明确的第三方固定处置场所,处理记录详细完整。

(10)监督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11)督促入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鼓励通过辽宁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进行自查。

(12)每月通过“食安辽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报告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情况,每年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批发市场年度自查报告。

19.食品信息化追溯

(1)督促入场销售者使用“食安辽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如实记录肉类等重点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合格证明以及供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应少于6个月。

(2)开通电子化交易功能,设置非接触式支付设备。

(3)已有信息化系统的市场与“食安辽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4)应建立市场信息公告公示系统,配置相应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及时公布、查询证照、供应、价格、检测、溯源等公共服务信息。

(5)推动批发市场追溯信息与下游批发、配送、大型商超、集配和食堂等实现数据对接。

五、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

20.从业人员管理

(1)入场销售者应向市场开办者提供从业人员真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学历、职业证书等,促进从业人员数据库建立与更新。

(2)按规定应当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3)从业人员如有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负责食品加工、现制现售、直接入口类食品销售的从业人员应佩戴好口罩、手套和帽子,注意个人卫生;对所销售的直接入口类食品应做好有效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21.销售场所

(1)入场销售者应保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合适的距离。

(2)仓库应布局合理,隔墙离地,分区存放;仓库内应配备防鼠、防虫、防火、防霉、防盗等设施设备;仓库门窗应闭合严密。仓库环境应卫生整洁,通气性良好,无漏雨、返潮情况。

22.设施设备

(1)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2)贮存、运输冷藏、冷冻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包括冷库、冷藏车);具有温度显示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处于保障质量安全所需要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

(3)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23.食品追溯

(1)使用“食安辽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开展进货查验,严格审验供货方经营资格,留存供货方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仔细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农产品质量合格。

(2)使用“食安辽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3)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4)使用“食安辽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5)规范标签标识。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24.食品安全自查

(1)销售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2)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六、环境卫生

25.市场内环境卫生

(1)交易厅(棚)内应通风、明亮;地面、墙面、顶棚干净,无破损、无乱贴乱画;无杂物占道堆放,无机动车乱停放。

(2)各类标识、标牌、指示牌应整齐、清晰、显眼、干净,无乱吊乱挂等现象。

(3)不应有虫害大量滋生的场所,无垃圾堆存,无积水,无异味。

26.交易区环境卫生

(1)保持货柜(架、台)立面、台面整洁、无污渍,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营业摊位产品摆放整齐有序,做到摊位内外无垃圾暴露,无杂物堆放,临近通道洁净、无污物。

(2)营业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废弃边角料、外包装废弃物等)装入各自摊位垃圾桶内,由保洁人员统一收集并清运出市场。

(3)停止营业前应进行全面清理、清洗,保持垃圾收集容器、垃圾中转密闭间等无垃圾积存,做好各自摊位及紧邻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

27.市场内固定门市环境卫生

(1)市场门面应按照“门前三包”要求,非机动车无乱停乱放,无违法占道经营;保持责任区清洁、保护责任区内绿化设施、维护责任区内市容观瞻整洁、干净、美观。

(2)车辆停放整齐,无乱停乱放现象。

(3)市场招牌及店铺招牌标识应完好、规范、清晰、整洁。

28.公共厕所环境卫生

(1)专人管理;按实际使用情况及时清扫保洁,确保地面无积水、无积垢、无纸屑、无痰迹;大便器内无积便,小便器(槽)内无积存尿液、无明显尿垢、杂物。

(2)门档、墙面、顶棚整洁。

(3)上下水系统、洗手设施、机械排风设施应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29.病媒生物防制

(1)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制度,制定病媒生物预防与消杀计划,定期组织人员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并设专(兼)职人员对病媒生物防制情况进行巡检和登记。

(2)鼠、蚊、蝇、蟑螂密度,应分别符合GB/T27770、GB/T27771、GB/T27772、GB/T27773的C级规定。市场使用的杀虫灭鼠药剂,应符合相关要求。市场内相关商户“三防”设施齐全,规范使用。

  关于印发阜新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印发阜新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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