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局补充权责事项目录

日期: 2022-03-04 浏览量:203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附件1
市场局补充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6行政许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5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证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原国家目录实施层级为省级,根据辽政发[2013]21号,该事项已委托市级
41其他行政权力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省级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批件。(2)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自申请受理到做出准予许可决定20日内
4.送达责任:将批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1988年11月15日发布实施)实施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市局实施
71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7、对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记录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公布)
第十六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省级1.立案责任: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调查责任:(1)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2)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4)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决定责任:(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目前只是由省市场监管局代为履职,实际实施层级并非省市场监管局。)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