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4-03 浏览量:93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彭宇:
2023年11月28日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分局向本局送达《移送案件通知书》[阜公(清)移字﹝2023﹞5号],将 “7.15假冒注册商标案”的相关材料移送本局,告知该案件不构成刑事案件,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决定将该案件移送本局处理。
为调查相关情况,2023年12月4日、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两次到涉案场所检查,你本人均未在现场,且场所处于歇业状态。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你本人,你称不在阜新本地,且表示案件已结束,不再接受调查。为证明不在本地,你通过微信发送了现居住地址。本局根据案卷记录的地址于2024年1月30日向你邮寄《询问通知书》,2024年2月20日邮件被退回本局。2024年2月26日根据微信提供的地址再次邮寄《询问通知书》,2024年3月4日邮件被签收。从签收《询问通知书》邮件至此已经过30日,你至今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调查。因采取上述送达方式无法证明你已收到《询问通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 赵新、罗利 联系电话: 0418-2360264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工业街38-2号
附:阜市监询通〔2024〕302 号《询问通知书》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询问通知书
阜市监询通〔2024〕302号
彭宇:
为调查了解你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事,请你在收到本询问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皆签章);
2、涉案商标注册证、涉案商标标识、销售发票等材料(皆签章);
如你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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