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5-11-06 浏览量:2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辽宁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拟制定《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于2025年11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新渠路1号(阜新市市场监管局中介科323室,邮政编码:123000,信封上注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反馈”)。

  2.电子邮箱:fxscjzjk6323134@163.com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四部门

关于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个体工商户

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新辖内各监管支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落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辽宁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建立完善个性化、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机制,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结合阜新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在分型基础上,认定“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加大培育力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助力全市全面振兴新突破。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构建涵盖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的帮扶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帮扶培育措施,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培育力度。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知名”类、“特色”类、“优质”类、“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

  (三)增强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以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为契机,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优化年报服务、提升数据质量,推广个体工商户年报微信小程序,加强信用修复引导、推行信用修复网上办理,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依法推进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执法措施。推进“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精准共享,助力实现支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轻资产、灵活度高的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

  (四)突出党建引领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组织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五)持续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各项活动,持续宣传贯彻《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商对接等服务。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托分型分类各项措施,加强对本地区优秀个体工商户的选树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个私协会要将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基本职责,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加强沟通交流和跟踪监测。建立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听取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各相关方面意见建议,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跟踪监测机制,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开展生产经营情况、吸纳就业、贷款融资、利益诉求等情况开展跟踪调查监测和基础性研究。

  三、分型精准帮扶措施

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落实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实现政策直达快享。

  (一)“生存型”个体工商户帮扶措施。以扶持为手段,帮助个体工商户“活下去、有希望”,渡过初创期发展难关。加强创业就业指导,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财税、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通过落实创业场地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措施,助力个体工商户可持续发展。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财政贴息和金融支持。推动步行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传统商业设施改造升级,引导中小企业利用好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供给,提供创业发展平台。推进司机之家建设,帮扶货运主体提升发展质量。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个体工商户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一网办、一次办、掌上办”,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落实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制度。〔责任部门:市、县两级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帮扶措施。以巩固为基础,帮助个体工商户“活得好、有奔头”,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持续推动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开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灵活便捷地满足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深化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我市的推广使用,助力个体工商户降低融资成本。依托“千亿送贷行动”“银税互动”等平台载体,促进金融机构与个体工商户有效对接。推动优化“成长型”个体工商户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资源供给,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技能培训指导等服务。疏通招工用工渠道,开展用工保障专项行动,搭建用工、求职信息“线上+线下”对接平台,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引导鼓励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申报专利等,为其提供便利条件。〔责任部门:市、县两级金融监管分局(支局)、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分行、发改委(局)、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帮扶措施。以提升为目标,帮助个体工商户“活得久、有口碑”,推动更快速高质量发展。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形成一批有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公益培训、品牌培育等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支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优化“个转企”办理模式,推行“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和个转企“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实落地,增强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进入小微企业园区或产业基地转型升级发展,多措并举促进个体工商户实现跨越发展。(责任部门: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税务局、人社局、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分行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分类重点培育措施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展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经营特色、获得荣誉、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等,提供宣传推介服务。人民银行阜新市分行、阜新金融监管分(支)局等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有针对性创新推出金融信贷产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文旅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商品纳入阜新旅游后备箱集中推广,指导开展文旅品牌创建,利用文旅宣传平台协助开展宣传。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站”作用,建立与“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推动解决具体困难问题。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实现政策直达快享。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商会等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力度,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鼓励“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打响品牌,提高市场份额。深化品牌建设服务,加强品牌规划、品牌运营指导,落实支持品牌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品牌建设合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作用,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公益培训、品牌培育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咨询和帮扶服务。支持积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推动便民商业设施进社区,完善“一站式”便民服务功能。(责任部门:市、县两级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充分发挥阜新市特色资源禀赋,在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地理标志等方面打造区域品牌,培育“特色”产品或服务。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公共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连接企业、对接上下游资源,融入产业链。利用阜新定期举办的玛瑙文化旅游节、农副产品展销会契机或特殊节假日,在域内商圈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核心位置或指定地点,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充分利用夜经济等载体平台,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消费季、美食节、音乐节等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提供文化旅游推介活动服务。(责任部门:市、县两级商务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加大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积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在机制上、技术上、管理上进一步创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升相关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提升发展层次和质量。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推动传承人在经营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引导协助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落实传承保护等政策倾斜,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为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服务。鼓励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个体工商户传承发展,创新研发具有地域特色、文化内涵、城市记忆、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和服务,激发老字号创新活力。(责任部门:市、县两级商务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鼓励支持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发展质量。引导个体工商户实施数字赋能和理念创新,推动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商平台,持续拓展网销渠道。通过举办电商直播节、电商年货节等,引导各电商直播基地开展销售活动,进一步激活电商产业链,支持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持续提升新业态从业者培训积极性,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通过订单式、项目式培训,提升互联网营销技能水平。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组织引导我市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辽洽会、进博会等活动,拓展销售渠道,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引导支持有实力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开拓国际市场,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责任部门:市、县两级工信局、商务局、文旅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制度设计,是激发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总体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各方面资源、增强服务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精准性、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手段,持续深入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地分类标准,提供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支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各地相关部门要研究细化更加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确保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密切联系个体工商户的桥梁纽带作用和优势,做好政策宣传普及、“问情服务”等,服务分型分类工作开展。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他们艰苦创业、诚信经营、党建引领、大胆创新等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附件: 1.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方式

     2.“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方法及分类标准(试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新监管分局  

2025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方式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对存续且正常经营状态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种类型。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一)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二)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三)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完成,按照全国基础标准,根据辽宁先行先试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工作情况,由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全省统一的分型标准,并作为衡量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全省分型标准向社会公示。

  三、分型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2.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3.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4.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判定标准

  1.生存型。符合分型基础标准, 但不符合 “成长型” 和 “发展型” 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6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不含)以下;

  (2)一年内实际缴纳过税款;

  (3)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 1—3名(含)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120万元(含)以上;

  (2)是税务部门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3)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四、分型方式

  (一)数据归集: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型标准、分型周期,加强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

  (二)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归集的数据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全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分型判定中,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在其他时间安排分型判定。

  (三)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和“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通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同步向社会公示。

  (四)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辽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由省市场监管局参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 并答复申诉人。

 

附件2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方法及分类标准(试行)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晓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批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相关部门推荐,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通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同步向社会公示。

  三、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方法

  (一)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 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省市场监管局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当年年底前完成分类。次年 1 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市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三)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辖区内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四)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 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 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以市分类标准为基础,以县区为单位细化制定。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细分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在本地区拥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

  (2)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的产品服务曾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荣誉的,如辽宁小吃名店、餐饮质量安全放心店、阜新优选饭店、阜新优品等;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商标,且有一定知晓度;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同时经营3家以上(含3家)同一字号的门店或连锁店的;

  (5)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6)其他由相关部门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个体工商户。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区域资源优势从事特色产业、优势农业的代表性个体工商户,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

  (2)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有关;持有或获批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个体工商户经营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曾获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荣誉的,如精品民宿、特色餐饮名店等;

  (4)经营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5)其他由相关部门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个体工商户。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且从事的经营范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或者从事行业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个体工商户;

  (2)从事本地民间传统艺术、祖传手艺、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产业,且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体工商户;

  (3)个体工商户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县级以上相关技能荣誉,或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

  (5)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曾获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工匠”等荣誉称号;

  (6)发展势头良好,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7年的个体工商户;

  (7)其他由相关部门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个体工商户。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较高,经营状况良好;

  (2)从事信息技术 、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4)从事新兴产业,经营产品销往国际市场的个体工商户;

  (5)其他由相关部门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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