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子计价秤新规的提醒告诫书

日期: 2026-04-29 浏览量:54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全市各电子计价秤销售企业,各使用单位,广大消费者: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以下简称《型评大纲》)已于2026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JJG1204-2025),(以下简称《检定规程》)将于2027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技术规范针对电子计价秤生产、维修、检定、使用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着重增强了其防作弊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相关的技术要求、核查措施、测试方法、判定准则。现就新《型评大纲》和《检定规程》有关内容和电子计价秤各相关经营、使用主体有关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型评大纲》和《检定规程》新规

  (一)电子计价秤《型评大纲》和《检定规程》新规程适用范围

新规适用于最大秤量不大于100kg,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的电子计价秤的型式评价和检定,涵盖了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流动商贩等交易场所零售用电子计价秤产品。

  (二)电子计价秤新规的核心变化 

  1.开壳锁机,授权解锁。电子计价秤外壳一旦被打开,将自动锁机,仅被授权人员可通过高保密性动态密码解锁,从源头杜绝拆机改装。

  2.唯一身份,全程可溯。每台电子计价秤出厂须具备唯一性身份信息(生产码、维修码等),强制检定和日常监管时,通过制造商提供的查验平台实现出厂唯一性信息与现场产品信息的一致性核查,核查不符时,则可认定为假冒或无证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3.统一“三码一封”。生产码、维修码、检定码及铅封必须完整有效,方可进行检定,实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检定关键环节的全链条管控。

  二、对电子计价秤相关经营、使用主体的要求

  (一)生产企业:对照《型评大纲》加快开展产品技术升级改造,完善产品防作弊设计及唯一性信息标识管理,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CPA)。2026年1月8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新颁布的《型评大纲》要求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

  (二)销售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2026年1月8日以后按照JJF1834-2020《非自动衡器通用技术要求》生产的旧型号电子计价秤,逐步消化库存产品,2027年1月8日起不得再销售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新《型评大纲》技术要求、唯一性身份信息缺失或无效、“三码一封”不完整及铅封破损的电子计价秤。销售企业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进货查验,建立并执行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

  (三)使用单位:各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及零售商户等使用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的各类经营主体,应对在用电子计价秤开展全面自查,采购并更换2026年1月8日以后生产的电子计价秤的,必须选用符合新颁布的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计价秤产品,采购及验收要点如下:

  一看标识‌:检查秤体是否有清晰的CPA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和“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字样,及制造商名称、规格、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软件标识、检定分度值、制造日期、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查铅封‌:重点查看秤体侧面螺丝孔、量程调整装置等关键部位,铅封应完好无损、未被破坏。

  三验身份‌:通过官方渠道或扫描秤体二维码,输入代码核验唯一身份信息如生产码等,是否与CPA证书一致。

  四报检定:主动向市、县两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确保所用电子计价秤量值准确、合规使用。

  三、特别提醒

  原型号电子计价秤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可以使用至2027年1月7日,2027年1月8日起必须更换并使用符合《型评大纲》的电子计价秤,在用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到2030年1月8日。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经营、使用主体应立即开展自查,按规定及时更换在用电子计价秤,严格落实计量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计量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子计价秤各类经营主体的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新《型评大纲》电子计价秤、使用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共同守护公平放心的市场计量环境。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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