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市监免处[2020] 6 号

日期: 2020-07-07 浏览量:1099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关于赵雪飞(阜新经济开发区连心果蔬生鲜超市经营者)销售农药残留“毒死蜱”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芹菜、韭菜案的免于处罚决定

当事人:赵雪飞(阜新经济开发区连心果蔬生鲜超市经营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900MA0UXKHL94 

住所(住址):阜新经济开发区新都路55号10、55号11

经营者:   赵雪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5941882277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阜新经济开发区新都路55号10、55号11  

2019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阜新经济开发区连心果蔬生鲜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该超市正在销售韭菜、芹菜等农产品,该店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但没有记录食用农产品韭菜、芹菜的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在进货凭证中如实进行了记录。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超市立即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201916060014c022467033、201916060014c022467034]两份送达给经营者赵雪飞,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的韭菜、芹菜是2019年12月11、12日购进并销售的,共购进韭菜30.2 kg,芹菜9 kg。其中韭菜抽样数量是2.42kg、芹菜抽样数量是2.45kg、除抽样蔬菜外,其余的已经全部销售,韭菜售价: 8.0元/kg,芹菜售价4.00元/kg,货值金额共计277.6元。

该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该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芹菜、韭菜提供了进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其进货单位是阜新市细河区吕宏蔬菜商行,该单位提供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都是LJ191223025-016),经北京六角体检测有限公司确认,不是该公司官方渠道发放的正式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经营者和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3份:对受委托人赵鹏飞的询问情况;

证据五、《检验报告》4份:证明该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和进行了进货验收;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性;

证据八、进货凭证2份:证明进货时进行了查验义务;

证据九、关于《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的情况说明:

证明阜新市细河区吕宏蔬菜商行提供的检验报告不是北京六角体检测有限公司官方渠道发放的正式报告。

2020年6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免予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由于该超市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详细记录进货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免于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 章)       

2020年 6月 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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