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禾旺源肥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0-08-11 浏览量:243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阜市监处[2020] 236 号

 

关于阜新禾旺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掺混肥料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阜新禾旺源肥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民富社区(水果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柴某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3日;

营业期限: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36年12月12日;

经营范围:肥料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市场监督综合执法队的工作人员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反映2020年4月8日对阜新禾旺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阜哥”“春阜”牌掺混肥料进行抽检,委托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阜哥”牌掺混肥料检验结果为严重不合格,2020年6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到达位于阜蒙县民富社区(水果公司院内)的阜新禾旺源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送达检验报告,经现场检查,情况属实。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报请局长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3日经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开始生产肥料,2020年4月8日阜新市市场监督局在当事人的生产厂房内的产成品区对“阜哥”“春阜”牌掺混肥料各3吨,进行抽样检测,委托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出具检验报告(NO、2020255661200000224、NO、2020255661200000225),检验结果分别为“春阜”牌掺混肥料合格、“阜哥”牌掺混肥料严重不合格。2020年6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28日开始生产掺混肥料,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阜哥”“春阜”牌掺混肥料各3吨,每吨成本1700元,4月16日当事人将生产的6吨掺混肥料全部送给亲属于某某(当事人原材料、销售等未有账目记载),当事人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资格;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情况;

4、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收受掺混肥料的事实;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赠送肥料的事实;

6、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严重不合格“阜哥”掺混肥料的事实;

7、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阜哥”掺混肥料检验报告的事实;

8、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在当事人生产库房进行抽检的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从事相关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严重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2020年 8 月 5 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阜市监听告(2020)520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查处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产品尚未售出,未造成影响。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局自由裁量的一般标准,结合当事人未进行销售的实际情况,对其生产严重不合格商品的行为,给予与货值金额一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我局研究决定拟作出处罚如下:  

 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51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或者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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