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2-11 浏览量:188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市监免处[2020]22号
当事人:细河区红卿禾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900MA10JXCU43
经营者: 廉某某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2020年9月29日,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你超市销售的韭菜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FT202021948】号检验报告,送达给你超市授权委托人刘某某(店长),并告知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并对你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超市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的韭菜。
经调查,【GFT202021948】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韭菜是你超市于2020年9月29日购进,进货数量10kg,进货价5元/kg,由于当天打特价,销售价格也是5元/kg,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计50元。进货来源:阜新市细河区艳海蔬菜商行。
你超市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票据,详细记录了进货时间、供货者姓名、联系方式和进货数量,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你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4张、抽样现场照片4张;
证据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四:《检验报告》1份;
证据五:进货票据复印件、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的复印件;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七:委托书1份。
综上所述,你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超市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超市免予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免于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免于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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