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2-23 浏览量:139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市监不处[2020]28号
当事人:大商阜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90075279072X5
法定代表人: 韩某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20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在你公司超市内未发现举报的“德亿晟益母红糖”。执法人员现场将举报人提供的产品标识和2018年6月13日23号交易流水单交由超市负责人查阅,确认产品标识和流水单真实。该产品的配料是赤砂糖、干枣粉,而产品名称确标注为“益母红糖”,赤砂糖执行标准是QB/T2343.1-1997,红糖执行标准是QB/T 4561-2013,食品标签中的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
我局调取了你商场2017、2018、2019、2020年度电脑零售系统的德亿晟益母红糖的全部销售台账以及2018年6月13日23号交易流水单。经查明你公司是从2018年4月25日开始销售,2018年10月23日终止销售该产品的,一共进货131袋(净含量:300g/袋) 返货115袋,销售16袋,进价:6.12元/袋 售价:7.8元/袋 ,利润:26.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韩某和五楼超市副店长张某某的身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经营范围;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合法;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对受委托人的询问情况;
证据七、2018年6月13日23号交易流水单:证明该笔订单的真实性;
证据八、2017-2020年度零售MIS系统截图及销售帐:证明你公司2017-2020年度进货和销售数量以及价格等;
证据九、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
证据十、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供货单位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合法 ;
证据十一、投诉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十二、红糖和赤砂糖标准文本:证明红糖和赤砂糖是不同的两种产品。
综上所述,你公司销售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益母红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构成销售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由于你公司销售的上述产品的违法行为自终了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处罚。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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