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细河区锦嘉惠生活生鲜超市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1-02-19 浏览量:166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阜市监 处罚字 [2021]211号

关于对细河区锦嘉惠生活生鲜超市销售“腐霉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细河区锦嘉惠生活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0MA0YC3UE71        

联系地址: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37号

2020年10月26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对细河区锦嘉惠生活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抽样,经检验“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值:≤0.2,实测值1.37)《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25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细河区锦嘉惠生活生鲜超市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检查。检查时该超市正常营业,该超市提供了《检验报告》中不合格韭菜的食品进货记录单据,台账中记录了韭菜进货50kg货值200元,进货数量、进货日期。未能提供韭菜供货者姓名和联系方式及合格证明凭证。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予以召回该批次韭菜。并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BGSP20209129《检验报告》送达给实际经营者王某某,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

经调查,当事人在阜新市四合蔬菜批发市场,未能提进货票据、供应商姓名、电话、车号、营业执照及韭菜产地证明。该批次不合格韭菜成本价格4元/kg,进货50kg,销售价格5元,违法所得25元,10月27日全部销售。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内提出复检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三、《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

 (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减轻处罚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对该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拟处罚意见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处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25元。

你超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超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超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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