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阜新市海州区孙记油坊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1-02-19 浏览量:216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阜市监 处罚字 [2021]212号

关于对阜新市海州区孙记油坊生产销售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南瓜籽油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阜新市海州区孙记油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92210902MAI0A5D694        

联系地址: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四合路32号             

2020年11月1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对阜新市海州区孙记油坊生产经营的南瓜籽油抽样,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27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阜新市海州区孙记油坊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检查。检查时该油坊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生产销售食品台账复印件。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油坊立即停止销售并予以召回(标准值:≤0.25,实测值0.60)《检验报告》中该批次大豆油。并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FT202032924《检验报告》送达给经营者,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

经调查,当事人的油坊经营模式有代料加工,有自己投料加工,《检验报告》中不合格南瓜籽油是2020年2月1日投料50kg加工的,出油率15%,南瓜籽油成本价格110元/kg,销售价格156元/kg,共计生产:15瓶/0.5kg,销售违法所得:92元,由于销售不好13瓶/0.5kg自己食用。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内提出复检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该油坊生产的南瓜籽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316-2018《食品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021年月日,本局向你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处告字【2021】217号),你超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三、《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

 (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减轻处罚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由于当事人属于小作坊范畴,能提供生产销售记录,过氧化值属于油脂过保质期,因初次违法行为,生产量较小未给社会造成影响危害,能够主动配合执法工作,建议减轻处罚。

对该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拟处罚意见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2元

2、处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92元。

你油坊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超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油坊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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