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6-04 浏览量:444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市监高处〔2021〕01 号
当当事人: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澳派英斯健身会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0MA10TDGK88 ;
住所:阜新高新开发区迎宾大街2号K4B002
经营者:于某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阜新高新开发区迎宾大街2号K4B002 ;
………
从今年3月1日开始,我局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澳派英斯健身会所关门停业,消费者要求退还剩余的服务费用。经执法人员实地查验、与经营者于某了解, 查实该健身会所确已停止经营。经营者依据与消费者办卡时签订的《入会协议书》第五条相关规定,给出了将消费者调整到10公里以内的澳派英斯广场店继续消费的解决方案。对于不同意的,不予退卡、退费。由于该健身会所停业、经营者于某不接电话,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了核查期限。2021年4月16日,我局通过邮政快递分别向澳派英斯健身会所所在地:阜新高新开发区迎宾大街2号K4B002和经营者于某身份证上住址:......邮寄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经营者在收到上述文书后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材料。两份快递,一份于4月21日被本人签收,一份被拒收。4月26日,经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截止2021年3月30日,我局已接到消费者要求该会所退费的投诉43起,涉及金额9万多元人民币。澳派英斯健身会所《入会协议书》中的格式条款,违背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原则,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健身会所)主体资格;
2.于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健身会所投诉记录单,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健身会所已停业的事实;
5、健身会所门口所贴的转店通知照片及公众号截图共3张,证明经营者已通告会员其场所关闭及迁移到其他会所的决定;
6、经营者于某提供的《入会协议书》一份,证明会所做出不予退费(卡)的依据;
7、于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消费者投诉不予退费(卡)的事实;
8、投诉人的询问材料1份,证明其投诉及具体诉求;
9、与于某的通话记录截图,证明其拒接电话的事实;
10、《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1份,证明要求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1、邮政返回的签收单和拒收的快递件,证明健身会所经营者于某已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的事实;
12、与投诉人王某所做《询问笔录》1份、投诉人侯某东、吴某某提交的阜新市细河区法院关于开庭的传票2份,证明经营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事实;
2021年5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阜市监开〔2021〕01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以与消费者入会时签订《入会协议书》中的格式条款有明确规定为由,不退还消费者剩余的服务费用。该行为从主、客观上形成了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法律后果。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情节单一,行政处罚依据为定额罚款,处罚幅度内无自由裁量空间,经案件核审会表决,视当事人无从重和从轻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护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强化自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之规定。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护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经营者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中,作出含有本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下处罚: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账户(阜新银行高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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