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2年单位预算说明

日期: 2022-02-17 浏览量:249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概况

   (一)主要职责

 1.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有关工作要求。

2)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有关违法行为案件查办工作。

3)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等特殊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盐业领域、酒类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4)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5)负责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和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6)负责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直销、传销、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制售假冒伪劣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中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7)负责相关产品抽检及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

8)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依法处理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9)负责受理群众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侵权假冒、价格监督和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申诉、投诉及举报,查办相关案件。

10)负责成品油市场、汽车销售等服务业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1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统一指挥、跨区域协作、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协调机制。

12)负责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阜新县、彰武县以及基层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13)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机构设置

设置综合科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规划指导科执法监督科、食品执法科、药品执法科、特种设备执法科、产品质量执法科、消费维权执法科、市场秩序执法科、网络商品交易执法科、价格执法科、新邱市场监管执法科、清河门市场监管执法科、开发区市场监管执法科、高新园区市场监管执法科。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2022年度预算批复.xlsx

三、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2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2年收支总预算1123.51万元。

2022年,单位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58.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58.67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人员退休导致收入减少。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163.4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109.4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减少4.63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2“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无“三公”经费预算。  

  (三)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运行经费预算为134.59万元。

  (四)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2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2年无国有资产占用。

  (六)我单位未发生重点项目。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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