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3-04-17 浏览量:454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阜市监处罚[2023]75号

 

当事人: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24941404G

成立日期 2000-10-17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定代表人:黄某

经营范围 :收购、加工、销售农副产品、土特产品、清真食品,收购加工销售食用植物油、干果、籽仁、烘焙食品、挂面、杂粮、南瓜粉(干)、豆类粉、面粉、果蔬酱、饼干、芝麻、虫草、葡萄干、籽仁酥、葡萄酒、果酒、馅料加工及销售。

地址:阜新市太平区海新路北侧283号

2022年1月25日接到投诉,称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隆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负债累累,其对外电话已经注销,公司经营场所和核心资产已经被拍卖,登记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以便推进破产清算工作。对此,经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2000年10月17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依法成立,现经营状态为存续。

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通过对当事人注册登记住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布限期接受调查公告、查找相关人员和关联单位,以及查询年度报告和缴纳税款等情况的调查,查实当事人在登记的住址(经营场所)内没有经营活动,也无法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确认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2月11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共计1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2年2月11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证据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截图1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相关信息情况;

证据四:2020年11月19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公告1份、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截图1份、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的分公司登记情况,以及无法取得联系,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股东阜新天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信息系统截图1份、照片3份,证明本地股东无法联系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股东阜新合和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信息系统截图1份、阜新市太平区政府网站截图2份,证明本地股东无法联系的事实;

证据七:介绍信1份、净入库查询表2份,证明当事人缴纳税款的事宜;

证据八:当事人登记信息系统截图5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相关情况和年报情况;

证据九:询问通知书1份、快递退回邮件照片2份,证明邮寄送达询问通知被退回的事实;

证据十:限期接受询问调查公告1份、网站截图2份,证明公告送达的事实;

证据十一:光盘1份、录像文字记录1份,证明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证据十二:爱仁公司执照、许可证、授权书、身份证厂房租赁合同书等复印件各1份、情况说明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爱仁公司租用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2023年2月13日通过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罚告[2023]9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所指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处罚决定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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