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2-07 浏览量:194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市监处罚[2023]25号
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盛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689661676E
联系电话:1874018****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经营范围:汽车及配件的销售;汽车检验服务;汽车尾气检测服务;机动车车牌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国强社区北环路237-1号
2022年5月16日我局按照举报人的案件线索和省巡视组的工作要求,对当事人涉嫌相互串通,操纵机动车检测费市场价格的行为开展调查工作。执法人员分别于5月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与其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经领导同意于2022年6月1日正式立案。
调查期间,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提供了关于互相串通操纵检测线价格相关情况的说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动车检测费营业收入明细账、发票、分配差额汇总表、分配差额明细、押金明细表、微信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自制《阜新市机动车检测协会(联盟)成员单位小型客车检测价格变化统计表》,用以确认当事人在一定时段内机动车检测的价格。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6月9日成立,从事汽车检测服务。其以“询价”的方式自主确定机动车检测价格(以下简称检车价格)。
阜新地区(除彰武县外)机动车检测服务的经营者常因竞争而“打价格战”,互相压价。为稳定价格,避免恶性竞争,各家经营者逐渐自发形成了一个“价格联盟”,各成员间通过电话或微信群(老板群、财务群)进行联络,但因各经营者经常不履行联盟协议,导致此价格联盟经常解散和重新结合,并不稳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价格联盟的作用,2020年5月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经营者以价格联盟的成员为基础,共同发起设立“阜新市机动车检测协会”,该协会于2020年12月21日登记成立。截至案发时止,全市除个别经营者外,发展协会成员共计38家。协会现任法定代表人为阜新昊添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聂某确认协会成员也是价格联盟的所有成员,协会和联盟实际上是一回事。
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参加由协会组织召开的统一全市检车价格相关问题会议,通过了控制检车费市场价格规则和协议,确定差额分配制度和检车价格。其会议主要内容为:协会成员共同确定检车的统一价格,在同一时间段内共同按照该价格收取检测费用,并在此基础上,要求不赚钱的成员必须保证执行统一价格,不准降价,对不赚钱的成员采取收入分配差额的方式,由赚钱的成员拿出部分利润进行补贴。实施措施为:协会要求每个成员购置“天耀”财务软件,用此软件监督和统计检测车辆数量和价格。要求各成员把每天所检车辆的信息录入“天耀”财务软件平台,由聘用的管理人员对每家数量进行核对,再根据统计的数据按照差额分配制度计算方法,计算出每家应交或者收取的数额,编制出《阜新检车线各类车型分配差额汇总表》。管理人员按照统计出的差额,采用现金或微信、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对各成员进行利润差额分配,并向各成员收取一定数额保证押金,对成员进行约束,保障实施统一的检车价格。会议确定小型客车检车价格上调至每辆360元。
2021年11月1日当事人按照协会确定的价格将小型客车检车价格上调至每辆360元,并按此收费进行检测。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经成员协商并由协会通知,下调小型客车检车价格至每辆320元,据此当事人于2022年3月7日将小型客车检车价格又下调至320元,并按此收费进行检测。
在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后,2022年5月18日当事人以“询价”方式重新调整小型客车检车价格,每辆车由320元下调至290元,不再执行协会确定的价格。
在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后,2022年5月15日、16日协会先后解散了两个微信群,并随后关闭了“天耀”财务软件服务器。
在此期间,当事人上交保证押金30000元。经统计,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当事人支付差额分配款合计923027.06元。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被委托人资格、当事人确认送达文书地址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7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人员陈述成立并加入阜新市机动车检测协会、共同操纵检测费价格、会员间收入分配差额的事实;
证据三:《关于互相串通操纵检测线价格相关情况的说明》1 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协会相互串通,操纵价格的事实;
证据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单位会员登记表》和《入会申请》等资料合计12份,证明当事人为阜新市机动车检测协会会员的事实;
证据五:押金明细表1份、微信截图2 份,证明当事人缴纳押金和通过微信群进行串通联络、统一管理的事实;
证据六:机动车检测费营业收入明细账、发票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收取机动车检测费用的事实;
证据七:《分配差额汇总表》、《分配差额明细》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参与机动车检测费收入差额分配的事实;
证据八:执法人员自制《阜新市机动车检测协会(联盟)成员单位小型客车检测价格变化统计表》1 份,证明当事人确定及调整小型客车检测价格的事实;
2022年1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罚告[2022]174号),告知拟对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幅度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本局于 2023 年 1月 17日公开举行听证,听证会上当事人请求在当下的情况下,按照价格法最低线10万元予以处罚。经审议,本局认为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最低线处罚情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与协会其他成员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本应通过自主定价,公平竞争,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但当事人却在协会的组织下与其他成员相互勾结,彼此配合,联手操作,按照协会确定的机动车检测价格进行收费和检测。其控制市场价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应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承认错误,改正违法行为,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检车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当事人与其他经营者在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之前,时常发生“价格战”,导致检车价格经常波动,市场自行调节的价格无法真实体现;在当事人与其他经营者实施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期间,市场自行调节的价格同样无法真实体现。因此,本案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案按照没有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款和第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20万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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