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阜新市程记煌中煌卤品店等5户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3-06-05 浏览量:258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市监处罚〔2023002

当事人:阜新市程记煌中煌卤品店5户企业(名单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负责人:详见名单

我局在依法履职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2023 02 14日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对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情况、在税务机关的营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自成立后,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属地税务机关书面反馈当事人阜新市程记煌中煌卤品店等5户企业税务登记处于无登记、非正常等异常状态;拨打企业预留登记机关的电话号码,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通过对企业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检查,企业均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查无下落。我局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的相关证据,当事人没有提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年报查询信息,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注册及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2、当事人在税务机关的营业纳税申报信息,证明当事人的营业纳税申报情况;

3、电话联系表,证明拨打企业预留电话的接听状态;

4、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在登记住所的经营状态;

5、询问通知书、询问通知公告,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3 04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2023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因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企业预留电话无法联系,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均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综上,可以证明当事人已不具备与外界开展业务经营的充分必要条件,构成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经营场所

成立时间

负责人

1

阜新市程记煌中煌卤品店

210906000000910

开发区56号金地花园17-109

2012/6/19

夏某

2

辽宁东方开关设备厂

2109002500051

开发区13路北C路西

2004/8/19

卜某某

3

阜新市顺鑫大药房

210906000001038

开发区育红路40号

2013/7/31

某某

4

阜新市广泽大药房

210906000000952

细河区咸巴拉荒村富海馨居3号楼2号网点

2012/9/27

某某

5

阜新市玉龙石材经销处

210906000000717

开发区中华路西出口145号

2010/1/21

某某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