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8-07 浏览量:255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阜新市太平区淘多鲜弘发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4MABQE5M007
经营者:陈某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3年6月5日,受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对阜新市太平区淘多鲜弘发生鲜超市销售的杨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 实测值0.0163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3年7月3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FSY20230606003号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相关资质。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2023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查明该批杨梅为该超市于2023年6月4日在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旺源精品水果批发商店购进的。共购进1件,10kg/件,进货价格7元/kg,销售价格8.58元/kg,已于2023年6月5日前全部售出,并提供了该批杨梅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达报告当日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原因是管理相关资料的采购员未在现场。经对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旺源精品水果批发商店经营者裴玉红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属实,并提供了该批杨梅的快检证明。上述不合格杨梅抽样基数4kg,违法所得计34.32元。
该案供货方违法线索已通报相关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 、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进货情况;3、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及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身份合法;4、《检验报告》1份,证明违法事实;5、进货票据2份、快检证明复印件各 1份,证明当事人及供货商履行了进货查验手续;6、经营场所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7、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质各一份,证明检验报告数据合法性;
2023年8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罚告字【2023】65号),当事人对拟处罚意见无异议,放弃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
没收违法所得34.3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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