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服务指南

日期: 2024-05-15 浏览量:207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1、设定依据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受理条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3条规定情形的;(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3、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可容缺受理,在办结前补正)。

  4、办理路径

  (1)窗口办: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阜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制度改革窗口

  (2)网上办: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6、咨询电话

  全程网上办理 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局0418-661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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