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4-02-21 浏览量:31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第一部分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市、知识产权强市、食品药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4、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授权排查、上报反垄断案件线索。

5、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6、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7、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9、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10、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11、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1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行政许可、备案。

14、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1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16、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17、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8、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市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19、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20、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2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22、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23、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省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24、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省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25、贯彻执行国家、省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拟订全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2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7、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有关工作要求。

28、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有关违法行为案件,查办工作。

29、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等特殊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盐业领域酒类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30、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31、负责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和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32、负责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直销传销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制售假冒伪劣的及网络商品交易中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33、负责产品质量(含食品药品)监督抽检及不合格产品核查处工作。

34、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依法处理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35、负责受理群众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产品质量(含商品和服务)计量标准化,侵权假冒,价格监督和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申诉,投诉及举报查办相关案件。

36、负责成品油市场,汽车销售等服务业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37、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统一指挥跨区域协作,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协调机制。

38、负责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阜新县,彰武县以及基层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39、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40、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执法权以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1、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委有关工作要求。

42、负责专利执法,维权援助等工作,依法开展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行为。

43、负责餐饮服务业及盐业领域跨区域重特大案件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44、负责成品油市场,汽车销售等服务业领域,跨区域重大案件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45、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食品,药品等监管工作。

46、围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等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调度等相关服务工作。

47、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的服务工作,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进行行业指导和业务培训。

48、协助有关部门维护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产业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49、为开展质量品牌提升工程,提升服务承担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监测和质量安全监控预警的技术服务工作。

50、围绕专利管理,商标管理及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开展战略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布局,人才聚集等服务工作。

51、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稽查科、登记注册指导与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信用监督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质量发展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标准计量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餐饮监督管理科、药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管理科、科技财务科(智慧监管指挥中心)、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食品安全协调科(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2、阜新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阜新市市场局2024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收支总预算4060.59万元。

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115.1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15.15万元,增加2.92%,主要原因是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执法、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等工作经费纳入局本级预算。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197.57万元,主要原因为2024年行政单位医疗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预算从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调整到卫生健康支出;科学技术支出较上年无增减;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100.11万元,主要原因为2023年度预算行政单位离退休功能科目编码编制为行政运行功能科目,导致2023年预算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住房保障支出减少9.16万元,主要原因为在职人员减少;新增卫生健康支出221.77万元,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二)关于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5.8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5.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5.8万元。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相比无变化。  

  (三)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43.94万元。

  (四)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车辆数合计20台,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台,应急保障用车2台,执法执勤用车15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台;占有国有资产中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套。

  (六)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2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2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250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秩序执法(项):反映反垄断、价格监督、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综合执法等市场秩序执法专项工作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质量安全监管(项):反映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质量监管专项工作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食品安全监管(项):反映食品安全监管等专项工作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项):反映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科学技术(类)技术研究与开发(款)其他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2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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