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3-19 浏览量:189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彰武县后新秋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922732328706W
住所(住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后新秋镇本街
投资人: 于某某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后新秋镇本街
2023年12月8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测,依据NB/SH/T 0663-2014、SH/T 0604-2000检测,该成品油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VIB)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3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将编号为FRF9092M1313648R2的《检测报告》依法送达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该批次不合格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从沈阳乐天石油经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为2吨(1330升/吨),抽样基数为1.2吨,进货金额为9300元/吨,售价为7.48元/升,已全部售出,全部货值金额为19896.8元,利润1296.8元。
当事人查看了供货方营业执照、签订了油品购销合同,并在进货时查看了油品质检报告、提供了进货票据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要求;
证据三、检测报告1份:证明销售的成品油不合格;
证据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产品监督抽查抽样情况;
证据五、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该单位投资人、受委托人和陪同现场检查人员的身份;
证据七、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检测结果告知情况;
证据八、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证据九、询问笔录1份:对该受委托人的询问情况;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自然情况、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
证据十一、供货方营业执照、油品购销合同书、油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情况;
证据十二、进货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进货情况;
证据十三、销售票据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情况。
证据十四、召回通知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对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召回情况;
证据十五、检验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检验人员资质复印件等资料:证明检验机构主体资格和检验能力符合要求。
2024年3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罚告[202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裁量基准第1条第一项:“从轻处罚: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00%-160%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19896.8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96.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1193.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帐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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