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4-05-31 浏览量:330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当事人1: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106585075680Q

  住所(住址):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77号金桥商务楼2-3楼

  法定代表人: 于某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当事人2:张  某 (身份证号:)

  当事人3: 于  某 (身份证号:)

  当事人4:闫某某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77号金桥商务楼2-3楼

  2023年9月5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将当事人对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用部分电梯检测结果与客观事实存在较大偏差的案件线索交由执法队办理。

  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5日对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发现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受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1月、7月对在用的50台电梯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其中32份《检测报告》中对钢丝绳的直径项目检测结果小于公称直径的90%,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023年9月1日,阜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受我局委托对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的33台电梯开展悬挂装置专项检验,2023年9月4日出具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悬挂装置专项检验报告》,结论为:电梯悬挂装置未出现以下情况:1、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弯折。2、断丝。3、钢丝绳直径小于公称直径的90%。4、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2024年1月18日,我局依法将上述《专项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针对上述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电梯使用单位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维保单位东耀电梯(辽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的50台电梯截止到2024年3月14日,没有更换过电梯悬挂装置(钢丝绳)。

  且2023年12月13、14日,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辽宁省中诚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在用的上述电梯的钢丝绳直径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都符合要求。

  当事人因检测录像未及时保存,未能提供。

  经查明,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的50台电梯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其中32份《检测报告》中对钢丝绳的直径项目检测结果小于公称直径的90%,检测结果与客观事实存在较大偏差的情况属实,存在对电梯检测过程中出具严重失实的检测结果的问题。检测这32台电梯的主要负责人是张彤,他本人也是检测的直接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于某、闫某某。检测32台电梯共收取检测费295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电梯检测业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对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电梯的情况进行确认;

  证据二、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要求;

  证据三、电梯检测报告50份:证明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情况;

  证据四、电子发票11份:证明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电梯检测收费情况;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2份:证明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检测业务负责人的自然情况、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

  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6份:证明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检测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身份; 

  证据七、送达地址确认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证据八、询问笔录3份:对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检测主要负责人的询问情况;

  证据九、对电梯使用单位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电梯使用单位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记录情况;

  证据十、对电梯使用单位现场检查照片7张: 对电梯使用单位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证据十一、对电梯使用单位询问笔录3份:对电梯使用单位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物业经理的询问情况;

  证据十二、对维保单位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电梯维保单位东耀电梯(辽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记录情况;

  证据十三、维保单位现场照片4张:对电梯维保单位东耀电梯(辽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证据十四、对维保单位询问笔录5份:对电梯维保单位东耀电梯(辽宁)有限责任公司的询问情况;

  证据十五、《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复印件50份: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电梯检测告知情况;

  证据十六、《电梯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50份: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电梯检测原始数据记录情况;

  证据十七、《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50份:证明电梯定期检验的情况;

  证据十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悬挂装置专项检验报告》1份:阜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对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的33台在用电梯悬挂装置专项检验情况;

  证据十九、《检测结果告知书》(阜市监检告[2024]7001号)、邮寄查询单各1份:对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告知情况;

  证据二十、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要求;

  证据二十一、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电梯使用单位受委托人的自然情况、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

  证据二十二、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7份:证明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工作人员的身份;

  证据二十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证明电梯维保人员苏某某、刘某、胡某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证据二十四、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费用对账单复印件1份、收据照片3份: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维保单位东耀电梯(辽宁)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保费用和合同履行情况;

  证据二十五、电梯维保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东耀电梯(辽宁)有限责任公司的维保资质符合要求;

  证据二十六、在用电梯检测明细表及不合格统计表3份: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在用电梯检测情况;

  证据二十七、情况说明1份: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阜新地区开展电梯检测情况;

  证据二十八、劳动合同书复印件5份、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复印件1份:证明于某、张某、闫某某、朱某某、杨某某5人系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证据二十九、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及执业注册证复印件各5份:证明当事人5名员工于某、张某、闫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

  证据三十、发票复印件12份: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阜新地区开展电梯检测收费情况;

  证据三十一、电梯更换部件明细表复印件1册;证明使用单位更换电梯零部件的情况;

  证据三十二、维保单位电梯急修单复印件1册:证明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维修项目及更换零部件的情况;

  证据三十三、维保记录复印件1册:证明维保单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并记录,未发现更换悬挂钢丝绳等情况。

  证据三十四、辽宁省中诚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50份:证明使用单位在用电梯的检测情况;

  证据三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要求电梯使用单位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情况;

  证据三十六、关于“鑫源小区”在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处置情况说明1份:证明针对该小区在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各职能部门采取的措施。

  2024年4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罚告[2024]59号),告知拟对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幅度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提交了《情况说明》、于2024年5月11日提交了《申辩说明》,提出陈诉、申辩。执法人员根据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对案件进行了复核,并制作了复核材料送同级审核机构二次审核。经我局法制机构二次审核及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对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辩不予采纳。

  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构成对电梯检测过程中出具严重失实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鉴于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电梯检测报告中钢丝绳的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90%(技术规范要求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公称直径的90%),钢丝绳达到报废条件的电梯数量达32台,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告知阜新市太平区政府、区安委办,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约谈了使用单位负责人,要求使用单位及时维修,保障居民出行安全。同时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电梯停止运行通知并告知了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经委托阜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未出现钢丝绳直径小于公称直径90%的情况,此事件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裁量基准第45条第二项:“一般处罚: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责令改正,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1、对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

  2、对直接负责检测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张某处罚款20000元,其他直接责任人于某处罚款18500元、闫某某处罚款18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956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帐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