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细河区灵珠服装销售店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4-03-21 浏览量:178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当事人:细河区灵珠服装销售店(经营者:邱某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900MAOYWJMUXQ

  住所(住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8-3-5

  经营者: 邱某某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8-3-5

  2023年11月13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服装进行抽样,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详情如下:

  1、当事人销售的阜海高21秋上装(规格:5XL/195),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Q/FLTY005-2016《针织时尚服装》企标要求,结论为不  合格。

  2、当事人销售的阜高21秋上衣(规格:2XL/180),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Q/HL001-2022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2月21日,当事人收到报告编号为TXZJ/20231123360、TXZJ/20231123361的2份《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4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抽检不合格校服,备样不在店内。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放回店内的2件备样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详细情况如下:

  1、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阜海高21秋上装(规格:5XL/195)是2023年9月10日从朝阳慧灵珠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03件,抽样基数100件,进货价格:148元/件,销售价格:160元/件,备样1件,售出102件。全部货值金额16480元,利润1224元。

  2、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阜高21秋上衣(规格:2XL/180)是2023年10月11日从朝阳慧灵珠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为32件,抽样基数30件,进货价格:145元/件,销售价格:160元/件,备样1件,售出31件。全部货值金额5120元,利润465元。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单位营业执照、购进票据、质量合格证明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2份:对当事人检查及扣押不合格服装的现场具体情况 ;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要求;

  证据三、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及现场扣押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份:证明产品监督抽查抽样情况;

  证据五、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各2份:证明检验结果告知情况      

  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对经营者的询问情况;

  证据八、物流追踪单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情况;

  证据九、供货方营业执照1份、调拨单复印件2份、合格证照片件4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

  证据十、销售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产品销售情况。

  证据十、召回通知现场照片1份:证明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

  证据十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证据十二、检验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检验人员资质复印件等资料:证明检验机构主体资格和检验能力符合要求。

  处理意见及依据、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服装的违法行为。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裁量基准第1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12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108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689元;

  3、没收不合格服装2件。

  以上罚没款合计1248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帐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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