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彰武县铁西液化气站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4-04-29 浏览量:107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当事人:彰武县铁西液化气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10922759115516F

  住所(住址): 彰武县小玻璃厂院内

  投资人:郑某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彰武县小玻璃厂院内

  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充装现场工作人员正在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出厂编号为110160541的实瓶有效使用期为2019年至2027年,站标为柳河气站,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1.8.1.3的规定“气瓶的显著部位应当标注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单位名称或简称。”和第8.4条第5款的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该气瓶的产权是彰武县柳河液化气站的,属于非自有产权气瓶。

  针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察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经核查,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情况属实,由于当事人无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记录和相关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要求;

  证据三、当事人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明细表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充装气瓶的资质和能力;

  证据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证据五、现场照片9张:证明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证据六、身份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投资人、受委托人、1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份;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自然情况、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

  证据八、询问笔录4份:对当事人受委托人、1名加气员的询问情况;

  证据九、、特种设备作业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加气员取得了从业资格;

  证据十、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气瓶充装人员岗位职责、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管理制度照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证据十一、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照片各1张;证明该气瓶产权单位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十二、气瓶瓶身照片2张:证明该气瓶出厂编号和检验标识编号的对应情况;

  证据十三、气瓶充装系统页面照片3张:证明该钢瓶在彰武县柳河液化气站气瓶充装系统内建档情况、在彰武县铁西液化气站气瓶充装系统内充装记录查询情况。

  2024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罚告[2024]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辽宁省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裁量基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即:“从轻处罚: 3.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帐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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