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阜新市海州区海淘进口商品馆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4-05-24 浏览量:2256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当事人:阜新市海州区海淘进口商品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2MA1030961A;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xx;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9年11月15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经营地址:阜新市海州区保健街43-20门(开源社区)

  2024年4月3日,我局对阜新市海州区海淘进口商品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进口商品玫瑰果精华胶囊外包装标注:原产国:澳大利亚;保质期:3年;规格:60粒;产品功效:白皙淡斑、增加肌肤抵抗力、改善皱纹、增加弹性,保持肌肤细腻润泽等;澳佳宝西芹籽外包装标注:原产国:澳大利亚;品牌:Blackmores;关节红肿、关节不灵活、家族通风史、泌尿系统结石、肾结石等,中文标签无生产者名称;请示局长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商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日、9月11日从深圳市千岛吉一跨境供应链有限公司分别以65元/盒的价格购进2盒澳佳宝西芹籽和105元/盒的价格购进3盒玫瑰果精华胶囊,并分别以售价75元/盒、128元/盒进行销售。

至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2盒玫瑰果精华胶囊,销售货值256元,澳佳宝西芹籽未售出,商品总货值534元。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玫瑰果精华胶囊属进口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标注的产品功效:改善皱纹、增加弹性,保持肌肤细腻润泽等内容属于保健功能;澳佳宝西芹籽属进口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标注的适用人群:关节红肿、关节不灵活、家族通风史、泌尿系统结石、肾结石等内容属疾病范围,该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其中文标签也未标注该商品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同时,当事人除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外不能提供上述两种涉案商品购进发票及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资格;

  3、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                           

  4、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4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产品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行为的事实;

  5、购进记录3份,涉案商品海关进口货物2份报关单证明涉案商品购进情况;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财务清单2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对涉案商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阜市监罚告(2024)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合格玫瑰果精华胶囊1盒,澳佳宝西芹籽2盒;没收违法所得256元;

  3、罚款1000元;罚没共计125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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