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阜新市细河区医院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4-07-26 浏览量:55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单位名称:阜新市细河区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21091146440023XU

  住所(住址): 阜新市中华路东段35-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联系电话: 139****8978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5月19日在阜新汇友广告有限公司发行的第613期“汇友资讯”广告彩页第一版刊登了“神奇的三氧疗法是当今医学界火爆的绿色疗法——让脑梗患者看到希望;德国赫尔曼三氧治疗仪是目前国际上先进的净化血液设备;能清除体内垃圾、毒素、血栓因子、重金属、自由基等,起到了预防血栓及心梗的作用。减少血栓患者的复发,增强血栓患者下肢的力量,血栓患者康复训练配合高浓度大剂量三氧治疗,能缩短血栓患者治愈的时间,使患者尽快恢复健康,对头晕、头痛、风湿痛、痛风痛及全身性疲劳痛一次见效;”、“最佳适应症:1.缺氧性疾病:如心肌缺血、脑血栓、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呼吸衰竭、肺心病、肺纤维症等;2.代谢性疾病:如痛风、脂肪肝、糖尿病、高脂血症等;3.感染性疾病:如病毒性肝炎、肺炎、带状疱疹等;4.免疫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狼疮等;5.皮肤性疾病:如湿疹、痤疮、牛皮癣、脓疱疹等;6.疼痛性疾病:如头痛、偏头痛、股骨头坏死、癌痛等;7.其他适应症:如亚健康状态、睡眠障碍、美容、提高免疫力、脑血栓的预防和治疗”及医院的联系电话和地址、营业时间等广告宣传内容。该广告共刊登两期,每期广告费200元,广告费用合计400元整。该广告的内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要求;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权限;

  证据三、第613期“汇友资讯”第一版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内容 ;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没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事实 ;

  证据五、阜新汇友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阜新汇友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慧珍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没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事实 ;

  证据七: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该广告的发行费用。

  本局于2024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罚告[2024]7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发布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

  鉴于你单位在本次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具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依法从轻处罚。

  对你单位发布未经审查发布表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从轻基准,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400元。

  对你单位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应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我局给予如下处罚:

  1、对你单位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予以警告;

  2、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40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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