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7-26 浏览量:66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1090269941616XY
住所(住址): 阜新市海州区大众路36号1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联系电话: 138****7271
经查,你单位2023年5月19日发行的第613期“汇友资讯”广告彩页第一版刊登了阜新市细河区医院的广告,共刊登两期,每期广告费200元,广告费用合计400元整。该广告的内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含有“使患者尽快恢复健康”“一次见效”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并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
第二版整版刊登了阜新海州京医医院的广告,共刊登一期,每期广告费400元,广告费用合计400元整。广告内容中“美国DNR低温等离子术结合STORZ内窥镜技术”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无痛苦治疗急慢性鼻炎、鼻窦炎、打喷嚏、流鼻涕、鼻塞、过敏性鼻炎、鼻出血、咽喉炎、扁桃体炎、中耳炎、耳鸣耳聋等耳鼻喉疾病”涉及疾病名称。
第三版刊登了丽源美容院郭庭双医疗美容的广告,共刊登四期,每期广告费50元,广告费用合计200元整。该广告内容中“做双眼皮,韩式隆鼻,隆下颚,切眉除皱,厚唇修薄,造酒窝,大眼皮修复,腹部吸脂减肥,自体脂肪移植填充,鼻综合,激光除疤,腋臭,妇科整形,眼台修复,眼综合,修复不理想的双眼皮/眼袋”涉及疾病名称和诊疗方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要求;
证据二、第613期“汇友资讯”原件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内容 ;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上述三家广告主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共1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前的核实情况 ;
证据五、阜新市细河区医院委托代理人薄玉霞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共7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事实;
证据六、阜新海州京医医院法定代表人林荣风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共5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事实;
证据七、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2份:证明广告发行费用。
本局于2024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罚告[2024]7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发布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了发布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
你单位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
鉴于你单位在本次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具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案拟依法从轻处罚。
对你单位发布未经审查发布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内容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从轻基准,没收广告费用1000元,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1000元;。
对你单位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应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我局给予如下处罚:
1、对你单位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广告费用1000元;
3、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0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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