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阜新海州京医医院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4-07-26 浏览量:188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单位名称:阜新海州京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10902MACLW2FX35

  住所(住址):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联系电话: 171****8777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5月19日在阜新汇友广告有限公司发行的第613期“汇友资讯”广告彩页第二版整版刊登了举办母亲节期间关爱女性健康公益普查活动,妇科检查原价和现价,以及疾病科普知识等内容;第四版刊登了耳鼻喉科诊疗中心,阜新海州京医医院特邀阜新市耳鼻喉专家坐诊,斥资引进美国DNR低温等离子术结合STORZ内窥镜技术,无痛苦治疗急慢性鼻炎、鼻窦炎、打喷嚏、流鼻涕、鼻塞、过敏性鼻炎、鼻出血、咽喉炎、扁桃体炎、中耳炎、耳鸣耳聋等耳鼻喉疾病。该疗法具有不开刀、不出血、恢复快、不住院等优点,及耳科专业、鼻科专业、咽喉科专业的诊疗范围和各种疾病名称等内容,和医院的联系电话和地址、营业时间等等广告宣传内容。该广告共刊登一期,每期广告费400元,广告费用合计400元整。该广告内容与其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样件内容不符,广告内容中“美国DNR低温等离子术结合STORZ内窥镜技术”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无痛苦治疗急慢性鼻炎、鼻窦炎、打喷嚏、流鼻涕、鼻塞、过敏性鼻炎、鼻出血、咽喉炎、扁桃体炎、中耳炎、耳鸣耳聋等耳鼻喉疾病”涉及疾病名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要求;

  证据二、第613期“汇友资讯”第二版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内容 ;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1份、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1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样件内容 ;

  证据四、阜新汇友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阜新汇友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慧珍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样件内容的事实 ;

  证据六: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该广告的发行费用。

  本局于2024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罚告[2024]7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

  鉴于你单位在本次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本案依法从轻处罚。

  对你单位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我局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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