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日期: 2026-08-10 浏览量:89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阜新市太平区上河湾百泉源水站(经营者:彭某):

  2023年11月28日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分局向本局送达《移送案件通知书》[阜公(清)移字﹝2023﹞5号],将“7.15假冒注册商标案”的相关材料移送本局,告知该案件不构成刑事案件,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决定将该案件移送本局处理。

  为调查相关情况,2023年12月4日、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两次到你经营场所检查,经营者彭某均未在现场,且场所处于歇业状态。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彭某本人,彭某称不在阜新本地,且表示案件已结束,不再接受调查。

  本局对该案已调查终结,依法对你侵犯“王府金水”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本局于2025年12月19日予以公告送达。你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阜市监罚催〔2026〕6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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