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日期: 2026-08-10 浏览量:151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阜市监罚催〔2026〕6号

阜新市太平区上河湾百泉源水站(经营者:彭某):

  本局于2025年12月19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市监处罚〔2025〕19号),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送达日期为2026年1月19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处违法经营额85575元三点五倍的罚款,计罚款299512.5元(大写:贰拾玖万玖仟伍佰壹拾贰元伍角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新 罗利   联系电话:2360264           

  联系地址: 细河区工业街38-2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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