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阜新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0-08-14 浏览量:341 文字大小: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满足阜新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自主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阜新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4日

 

 

 

 

 

 

 

 

 

 

 

阜新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阜新市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新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地理标志产品要求,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保证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适用性。

禁止利用制定实施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编制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公开和备案;

(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

(四)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二)确定地方标准项目起草单位,督促其完成研制任务;

(三)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

(四)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由各专业领域内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宣贯、实施效果评估、复审等工作。

第八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共同开展地方标准研制或参与地方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给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立项建议和我市特殊需要,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地方标准应填写《阜新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和《阜新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2)。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制修订的意义和必要性,范围、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重)简要说明、预期作用和效益等。

第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进行审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确定拟立项计划并通过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第十三条  对与本市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市级地方标准项目建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评估或报请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下达《阜新市地方标准立项计划(见附件3)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立项编号、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原则上新制定项目完成时限不超过24个月,修订项目完成时限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成立地方标准起草小组并制定起草计划,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起草小组人员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草案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有关专家等方面意见,原则上被征求意见的单位不少于15家(人)。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将地方标准草案在各自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填写《阜新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根据反馈意见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起草单位应将相关材料和工作情况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阜新市地方标准审查申请表》(见附件5),连同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于拟建议审查时间15日前一并提交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申请。

第二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会议内容包括:听取汇报,交流质询,对标准送审稿和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形成《阜新市地方标准审查结论意见》(见附件6,含《阜新市地方标准专家组表决表》、《阜新市地方标准审查会议修改意见表》)。对于复杂或者重要的地方标准,可以进行多次审查。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专家由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单位及高等院校的代表组成,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方面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专家应无失信信息。

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保密,起草人员及其单位人员不能作为专家。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审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四)是否具有科学性、先进性、时效性、适用性;

(五)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六)送审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七)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按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等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经专家组确认并征求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份)及电子版,履行报批手续:

(一)《阜新市地方标准审查申请表》;

(二)《阜新市地方标准呈报审批表》(见附件7);

(三)地方标准报批稿;

(四)《阜新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8);

(五)《阜新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六)《阜新市地方标准审查结论意见》(含《阜新市地方标准专家组表决表》、《阜新市地方标准审查会议修改意见表》。

第二十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起草单位提交的地方标准报批稿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方标准进行编号并正式对外发布通告。

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号规则,阜新市地方标准代号为DB2109。

阜新市地方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其形式为DB2109(代号)/T×××(顺序号)—××××(发布年号)。

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1个月的过渡期。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在其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标准目录及文本,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应于45日内通过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上传发布通告、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并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宣贯和实施。对于重要地方标准要进行解读和释义,加大宣贯和实施力度。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应参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阜新市地方标准修改申报单(见附件9),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开展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复审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对外通告。

第三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应对突发事件等急需制修订的地方标准,可以简化相关程序,缩短制定周期。

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遇有特殊原因或发生重大问题,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必要时可以终止。

第三十六条  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对于采用国际标准的、涉及专利的,以及修改单、强制性、标准样品、档案管理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0)、《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1)、《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 20002)等系列国家标准或行业特殊编写要求。标准文本应图文清晰,印刷格式应符合GB/T 1.1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4 日起施行。

               

附件:1.阜新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2.阜新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

      3.阜新市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4.阜新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5.阜新市地方标准审查申请表

      6.阜新市地方标准审查结论意见

      7.阜新市地方标准呈报审批表

      8.阜新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9.阜新市地方标准修改申报单

 

 

 

 

 

 

 

 

 

 

 

 

 

附件1

阜新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行业分类

□农业 □工业 □服务业 □社会事业

标准类别

□现代物流 □环保节能 □文化旅游 □建筑交通水利工程 □信息技术   □养老家政  □军民融合  □健康卫生  □安全防控 □特种资源  □其他

起草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计划起始年

  

完成年限

  

目的、意义和

必要性


范围和

主要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包括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关系)


协调性和一致性情况


预期作用和效益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备注


起草单位意见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阜新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

制定/修订

计划起止时间

立项理由

1










































 


附件3

阜新市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立项编号

项目名称

标准类别

计划起止时间

制定或修订

代替标准号

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

起草单位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附件4

阜新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章条

编号

专家意见

专家

(姓名、职称、单位)

修改情况

(采纳/不采纳)

不采纳理由

原稿

改为










































































 

附件5

阜新市地方标准审查申请表

标准名称


立项编号


起草单位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建议审查地点


建议审查时间



姓名

单位名称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参加人员





拟建议审查组专家名单

(不少于5名专家)

序号

姓名

单位全称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


标准查重情况


初审意见


复核意见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人员


批    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申请日期:

另附:1:地方标准送审稿;  2: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3: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注:申请表应至少在拟建议审查时间之前15天提交。批准后,将此表反馈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6

阜新市地方标准审查结论意见

 

####地方标准审查结论意见(模板)

####年##月##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局(委)共同组织召开####地方标准审查会议,审查组由##位专家组成(详见表1)。审查组通过听取汇报、交流质询和审查会商,形成审查结论意见如下:

一、该标准系市市场监管局####年度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立项标号:####),任务来源明确,送审材料齐全。标准的编写符合GB/T 1.1(或行业特殊编写要求)的规范性要求。

二、该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相协调。

三、该标准规定的####、####、####等内容,满足了(体现了、反映了)########的有关要求,填补了我市空白(达到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对于规范我市#######行业的发展(生产、服务、推广、管理)具有指导意义,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综上,审查组经过投票表决(#票同意,#票反对),(一致)同意该标准通过审查,建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尽快按照审查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详见表2),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

表:1.《阜新市地方标准专家组表决表》

2.《阜新市地方标准审查会议修改意见表》

 

 

专家组组长:

                                           ####年##月##


 

 

阜新市地方标准审查组专家表决表

                                                                                       

姓名

专家组职务

单位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表决

专家签名

通过

不通过

































































































注:表决栏中通过的打“√”,不通过的打“×”;专家组职务有“组长”、“副组长”、“组员”。


 

阜新市地方标准审查会议修改意见表

                                                                                     

序号

章条编号

原稿

改为

备注














































注:可另加页,每页都应有专家组组长签字。

 

专家组组长: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见证人员:


 

附件7                    

阜新市地方标准呈报审批表

标准名称:

立项编号:

起草

单位

名称:

地址:

主要起草人:                            联系电话:

标准审查组确认意见

 

 

 

 

 

 

 

 

 

专家组组长:

 

年     月   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意见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承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公章





附件8

           阜新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模板)

 

(一)工作简介。内容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提出标准实施的建议;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9

阜新市地方标准修改申报单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联系信息

联系人姓名


电话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


邮编


修改起草单位


修改理由


是否需要通报


建议实施日期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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