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2-16 浏览量:525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辽宁阜运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的花生酥月饼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31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家乐福超市销售的辽宁阜运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酥月饼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9月23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辽宁阜运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BGSP2013549号《检验报告》送达给该公司负责人吴寿猛,经调查,BGSP2013549号《检验报告》中不合格的花生酥月饼是当事人2020年8月1日生产的,当日共生产600袋,成本价格0.9元/袋,销售价格1.1元/袋,已全部售出,销售去向主要为葫芦岛市、朝阳市和本市周边的农村市场,货值金额660元,违法所得120元。因公司办公室漏雨,生产和销售账册被侵泡损毁。我局曾于2020年10月15日因当事人2020年7月13日生产的果脯月饼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菌落总数项目检验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阜市监处罚字【2020】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生产的两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月饼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年7月13日和2020年8月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属违法行为连续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实施的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可以考虑不超过2年,否则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上述事实,我局对当事人此次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的处罚决定。
二、阜新市海州区森宇市场马国玲牛羊肉摊床销售的牛肉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25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阜新市海州区森宇市场马国玲牛羊肉摊床销售的牛肉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9月25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阜新市海州区森宇市场马国玲牛羊肉摊床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检查,并将国家食品监督抽检DLAF20017G-053号《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现场能提供了该批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牛肉并于2020年10月10日到我队接受调查。2020年10月10日,当事人未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且电话无法接通。10月25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摊床准备现场询问调查,该摊床已停业,经国家注册登记网站查询,该摊床已于2020年10月19日注销。因当事人未接受调查,未提供产品的进销价格,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检验报告》中抽样基数为4kg,按市场价格估算,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销售腐败变质的牛肉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款50000元的决定。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顺丰海鲜店销售的水产品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29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SK90928200921号、SK90930200921号和SK90929200921号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经检验,“镉”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查时该店正在销售皮皮虾、冰鲜鱼、河蟹等水产品,现场未能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进销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SK90928200921号、SK90930200921号和SK90929200921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虾爬、花盖蟹、是该店2020年9月8日在阜新市细河区郭姐海鲜商行购进的,分别进货4kg,进货价格为:虾爬60元/kg、花盖蟹70元/kg;河蟹是该店2020年9月9日在阜新市细河区立业海鲜行购进的,进货数量:4kg,进货价格:42元/kg。销售价格分别为:虾爬66元/kg、花盖蟹76元/kg、河蟹50元/kg,已于2020年9月12日前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768元,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2020年10月20日接受我局询问时提供了上述水产品的进货票据和进货商的营业执照。据当事人陈述,因当事人母亲生病住院,店里票据存放混乱,我局检查当天未能找到,所以未提供。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
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吴艳海鲜店销售的水产品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9日,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吴艳海鲜店销售的虾爬、河蟹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镉”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SK90932200921号、SK90931200921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虾爬是该店2020年9月7日在阜新市细河区郭姐海鲜商行购进的,共进货5kg,进货价格为60元/kg;销售价格66元/kg.河蟹是该店2020年9月9日在阜新市细河区郑强海鲜冻品店购进的,进货数量:4.5kg,进货价格:50元/kg。销售价格60元/kg。上述两种产品已于2020年9月11日前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违法所得75元。当事人2020年10月19日接受我局询问时提供了上述水产品的进货票据和进货商的营业执照。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材料是我局对当事人核查处置检查后当事人向供货方索要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5000元的决定。
五、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于寺镇鑫盛果菜熟食超市销售的德心炉果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17日,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阜蒙县于寺镇鑫盛果菜熟食超市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超市销售的德心炉果所检项目中“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BGSP2015966】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德心炉果是当事人于2020年8月30日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德心食品店购进,购进数量为10袋,购进价格为8元/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已于9月25日前销售完。货值金额为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六、细河区红卿禾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29日,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细河区红卿禾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GFT202021948】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韭菜是该超市于2020年9月29日购进,进货数量10kg,进货价5元/kg,由于当天打特价,销售价格也是5元/kg,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计50元。进货来源:阜新市细河区艳海蔬菜商行。该超市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票据,详细记录了进货时间、供货者姓名、联系方式和进货数量,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鉴于该超市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对该超市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七、阜新市海州区丰赢果蔬平价超市销售的芹菜、小白菜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29日,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阜新市海州区丰赢果蔬平价超市销售的芹菜、小白菜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GFT202021929】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芹菜是该超市于2020年9月28、29日购进的,进货数量15kg,进货价3.6元/kg,销售价6元/kg;该批次的芹菜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GFT202021943】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小白菜是2020年9月29日购进的,进货数量7.5kg,进货价3元/kg,销售价5元/kg,该产品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7.5元,利润:15元。该超市未能提供小白菜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小白菜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5000元的决定。
八、彰武县鼎信生活超市销售的飞蟹(海水蟹)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25日,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彰武县鼎信生活超市销售的飞蟹(海水蟹)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SK91888201010】号《检验报告》中检验不合格的飞蟹是该超市于2020年9月24日购进,进货数量28.5kg,进货价36元/kg,销售价格48元/kg,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计1368元。进货来源:沈阳市皇姑区杨守才海鲜商行。
该超市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票据,详细记录了进货时间、供货者姓名、联系方式和进货数量,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鉴于该超市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对该超市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并将案件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线索和相关材料通报给进货地的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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