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9-24 浏览量:100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市监 处 [2020] 242 号
关于细河区雨恒茶苑(经营者张某某)虚假宣传
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细河区雨恒茶苑(经营者张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0MA0YDYPD74;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茶叶销售;
住所(住址): 阜新市细河区保健街14号2单元103;
联系电话:***********。
2020年7月13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于2020年5月末通过基督教友李某(自然人)对其进行虚假宣传购买了2套安化黑茶系列产品,共计14000元。后因亲属在电视上看到购买的茶产品被有关部门查封,于2020年6月9日要求退货,李某将其带到细河区雨恒茶苑退货,细河区雨恒茶苑经营者张某某称其已将其中一套茶的外包装打开无法退货,只为其退了一套茶产品价值7000元。
2020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细河区雨恒茶苑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茶苑南屋东西两侧墙壁悬挂有该茶苑所经营的安化黑茶系列茶产品的宣传画,宣传画中印有安化黑茶系列茶产品具有防癌、抗癌、防辐射、减肥、降糖、降脂、抗凝血和血栓、预防血管硬化、排肺部炎症等作用。据当事人称,宣传图画都是当事人自己在网络上查找的,不是由湖南总公司提供的。她在销售茶产品时向顾客介绍安化黑茶系列茶产品能提高人体免疫力,对一些疾病有调理作用。
经查,李某与自然人李某某共同向举报人宣传介绍安化黑砖茶系列茶产品“对高血压、心脏病、尿酸高、脂肪肝、耳聋等疾病有调理作用,经过饮用安化黑砖茶系列茶产品已将自己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调理好了,药也停用了”。2020年5月22日举报人向李某提出购买2套安化黑砖茶系列茶产品,并将14000元现金(7000元/套)交付给李某,随后李某将14000元购茶款交付给当事人,由当事人将购茶款汇到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购茶款后将2套茶产品邮寄到李某某家,由李某、李某某、举报人共同将2套茶产品送至举报人家。
当事人承认雇佣李某、李某某、段某某等人共同经营雨恒茶苑,共同推销安化黑茶系列茶产品,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销售茶产品业绩以广告费的形式支付工资。当事人于2019年1月经营雨恒茶苑至检查时止已销售安化黑茶系列产品64套,收到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的广告费共计20000元。2020年7月23日雨恒茶苑经营者当事人将举报人购买的另一组茶产品以原价7000元退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宣传画册照片,证明虚假宣传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销售茶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举报材料1份,证明举报人购买茶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退款收条,证明当事人退还举报人第二套茶款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
2020年9月18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阜市监告 [2020]5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将举报人购买的另一套茶产品以原价7000元退还。并且当事人丈夫病重亡故多年,本人还需抚养年迈的父母,生活条件比较困难。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 “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2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4日
主办单位: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新渠路1号 邮编:123000 Email:gsj6691509@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98号 辽ICP备2021000807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48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691509 网站举报邮箱:fxscjdgl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