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规范机动车检测市场》(39号)答复

日期: 2020-04-09 浏览量:261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郭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机动车检测市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予以高度的重视,由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指派专人对建议事项进行办理,并协调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做好建议协办工作的落实反馈。

我市现有资质认定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39家。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我局受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依法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审批,并对其资质认定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环保管理。市公安局交警远程监管中心负责对检测机构通过公安专网上传车辆是否检验合格予以审核,对合格车辆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您的建议,我局近日多次与市生态环境及公安交管部门联系沟通,就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规范机动车检测市场,积极采取如下措施:

一、市市场监管局

一是严格按照经辽宁省政府确认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事事项清单》接收申请材料,严格执行《阜新市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关于“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的规定,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对于符合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申请及审批条件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我局原则上均应予以认定,不得另设附加条件及审批程序。二是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其检验检测活动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检查处置;对涉嫌严重违法的机构,提请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三是强化机动车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严格自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承诺、自查等多种方式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

二、市生态环境局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辽宁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印发《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尾气检测机构环保管理的通知》(阜环发〔2020〕1号),明确车辆检测标准、新建机构申报联网流程、三方检验机构主体责任、行政部门日常监管等要求。二是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严格履行服务和日常监管职责,为尾气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机动车环保检验的规范性提供有力保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数据异常的涉嫌违法机构,按照相关线索调查取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出现预警信息的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整改,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充分发挥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大对检测站的明察暗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净化检测市场秩序。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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