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阜新市顺兴加油站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1-03-25 浏览量:388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阜市监处[2021]208号

当事人:阜新市顺兴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4774621257G    

住址: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大巴沟村    

投资人    

联系地址: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大巴沟村   

 

2020年8月21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人员、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朝阳市计量测试所检定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当事人销售汽油、柴油的量值是否准确及使用的计量器具情况进行了检查,朝阳市计量测试所检定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4台燃油加油机8把加油枪,进行了现场检定,使用的计量检定测试装置有温度计、标准金属量器等。经检定这8把加油枪的示值误差,分别为1.97%、1.35%、1.93%、1.9%、1.86%、2.02%、2.07%、1.96%,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JJG443-2015》中规定: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0.30%。朝阳市计量测试所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这8把加油枪的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现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6月30日后,私自改动了所有燃油加油机主板。至2020年8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为止,当事人使用的8把加油枪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0.30%,误差最大的为正偏差2.07%,最小的为正偏差1.35%。其中2020年7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获违法所得1305622.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8把加油枪的误差经检定,超过了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JJG443-2015》中规定: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0.30%及对相关情况进行的取证、拍照;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投资人是卜

3、卜身份证复印件1份,卜自然人身份证明;

4、白身份证复印件1份,白自然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证明1份,证明阜新市顺兴加油站投资人卜授权白在该站使用涉嫌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案中,作为阜新市顺兴加油站的代理人;

6、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及检定人员对在用加油机进行检定的情况;

7、检定报告8份,证明在用的8把加油枪在检定周期内,最后一次检定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8、检定结果通知书8份,证明当事人使用8把加油枪的误差经检定,超过了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JJG443-2015》中规定: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0.30%,检定结论:不合格;

9、抽样单8份,证明对阜新市顺兴加油站经检定不合格的8把加油枪的主板进行抽样;

10、阜新市顺兴加油站七月销售帐1份,证明阜新市顺兴加油站七月销售汽、柴油明细;

11、阜市监协字[2020]1号《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1份,证明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阜新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协助调查阜新市顺兴加油站涉嫌破坏计量准确度的相关问题;

12、阜市监鉴委字[2020]1号,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鉴定阜新市顺兴加油站加油机的计控主板的一些情况;

13、阜新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复函1份,证明:1、当事人的4台加油机从2017年开始使用到2020年6月30日最后一个检定日期,期间的检定情况;2、这些加油机从第一次检定至今我单位未收到阜新市顺兴加油站加油机的报修申请;3、我单位未收到阜新市顺兴加油站加油机更换计控主板或计量芯片的申请。

14、鉴定报告1份,证明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对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鉴定阜新市顺兴加油站加油机的计控主板,出具了鉴定结果:1、上述加油机主板均为本公司产品;2、上述加油机主板的U110、U117芯片非原出厂态;3、由于上述加油机主板已非原出厂状态,计量性能及防作弊功能无法鉴定。

    15、阜新市顺兴加油站2020年8月1日-8月20日的销售帐1份,证明阜新市顺兴加油站2020年8月1日-8月20日销售汽、柴油明细;

16、询问笔录1份,证明已经收到在用的8把加油枪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及其主板的鉴定报告,承认他为了多赚点钱,改动了加油枪的主板芯片,可以通过电脑控制加油机的误差;

17、询问笔录1份,受委托人张对依据阜新市顺兴加油站提供的销售帐所作的汇总表进行核对;

18、授权委托证明1份,证明阜新市顺兴加油站对受委托人张的授权委托;

19、阜新市顺兴加油站2020年6月30日-8月20日汽、柴油销售明细1份,这是依据阜新市顺兴加油站提供的销售帐所作的汇总表;

20、辽阜市监处告[2020]551号(执法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

21、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

2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通知当事人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23、听证笔录1份,证明本案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辨内容等;

24、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函、卜身份证复印件、张律师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张出席《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授权委托证明;

25、上述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已经送达;

2020年12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辽阜市监处告[2020]551号(执法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了本案的听证会,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了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构成了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十八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拒不改正;(2)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3)擅自改变与案件有关的计量器具原始技术形态的;(4)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5)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的规定,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符合本裁量从重处罚情形,应当从重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305,622.18元;

3、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4台加油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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