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转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8-21 浏览量:36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16号)要求,结合我市药品流通、使用具体情况,特转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辽药监发〔2024〕27号)。

  二、主要依据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和《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16号)。

  三、主要内容

  1.自国家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不具备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咪达唑仑注射剂,原有库存产品按原渠道退回。

  2.未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相应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应于2024年6月20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库存品种情况。  

  3.医疗机构购买、储存和使用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米达唑仑注射剂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不得在网络销售有关品种。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各环节监管,严防相关药品滥用或流入非法渠道。

  2.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对未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新列管库存产品备案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避免相关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文件解读人:刘振明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96315-3701

  关于转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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