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2024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4-07-06 浏览量:94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推动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领导的工作要求,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阜新市商务局、阜新市税务局、阜新市公安局、阜新市交通运输局、阜新市应急局决定于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阜新市2024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阜新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阜新市公安局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2024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严厉整治成品油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成品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开展2024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县区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成品油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依规重点对偷税漏税、违法违规经营、违规储运、质量和计量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加油站点安全运行,保护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营造全市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从事成品油生产、加工及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和个人。

  三、整治重点

  (一)集中整治成品油非法生产储存和销售行为。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工业生产许可证准入要求,加大车用汽油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加强生产和流通领域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省级、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加大监督抽查频次,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严厉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以及相关证照不符、证照过期经营等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对无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和无车用汽油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行为,根据联合查处情况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查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厉查处未获得商务、规划等许可,擅自建设加油站(点)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制售油窝点;严厉查处利用改装油罐车流动销售成品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其他加油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市场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集中整治成品油企业偷逃税漏税行为。加大对加油站点无票销售、销售不入账、销售量申报不实、不开发票、少开发票、串票、虚开发票、体外循环、篡改税务监控系统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依法取消无场地、无设备、无人员等“假生产”的生产企业身份归类,对成品油企业税务登记、生产企业认定、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开具、发票抵扣、企业注销等环节依法依规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加油站购销非成品油、利用富余票虚开等行为,遏制不带票资源与偷逃税现象;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完善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优化风险指标模型,对涉嫌虚开、偷逃税收的企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严厉查处和打击偷逃税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集中整治非法运输成品油行为。加强对机动车销售、维修经营单位的源头检查和抽查抽检,严厉打击无资质从事成品油运输经营、改装非法流动加油车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成品油运输车辆和流动销售车辆;建立重点道路联合检查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市外非法油品流入,在关键线路对油罐车及其运输的油品出库单、到货地点和发票单据等联检联查,重点检查车辆的运输油品、出库单、到货地点及发票单据等;严厉查处违反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法律法规,擅自设立储油罐、违规储存成品油,安装加油设备为企业内部提供用油,非法改装和超载超限等违规违法行为,以及油气回收和防渗设施不健全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市场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整治质量和计量违法。严厉查处采购、销售低标、非标和走私油品,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非法混兑的行为;严厉查处使用未经检定、超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破坏防作弊装置等计量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市场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24年7月开始,至2024年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5日至7月15日)。各县区要按照工作部署对辖区内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逐一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督促企业开展成品油问题隐患自查自纠,自查结束后,各县区要及时将本地区企业自查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过程中未发现问题,但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县区要进行通报。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结合企业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历年检查(评估)等情况,成立联合督导检查组对成品油企业相关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集中曝光,形成震慑作用。

  (三)集中整改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期限和具体责任人,对超出整改期限仍未整改的企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总结经验、评估情况、查找不足,健全制度,巩固成果,严防反弹。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工作进展情况,12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五、责任分工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监管,严格执行车用汽油的工业生产许可准入制度;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依法开展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将成品油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价格违法等行为。

  2.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涉及成品油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查处成品油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查处非法运输、存储成品油的违法行为,查处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行为,查处利用非法改装车辆流动加油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销售散装汽油实名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监控,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和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经营成品油构成犯罪的案件;查处清理整治行动中发生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3.市交通局:负责承运成品油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许可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成品油运输等违法行为;配合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将油罐车非法改装成流动加油车的行为,打击成品油运输车辆流动加油行为;负责成品油道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管理,对成品油道路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4.市应急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单位;做好非法加油经营点设施拆除现场的安全和应急救援保障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收缴的油品以及用于非法储存、经营油品的工具和设备。

  5.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伪劣成品油处置行为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因伪劣成品油处置造成二次污染;负责检查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运行情况,依法查处环保治理不能达标的炼化企业。

  6.市商务局:负责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市场准入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发、有效期、年检等管理工作,对加油站购销台账、油品来源、相关证照和验收文件等进行检查;进一步优化成品油供应网络,更好地满足生产生活需要。配合其他部门的查处工作。

  7.市税务局:负责成品油行业日常涉税事项的监管和风险防控,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偷逃税款、虚开和违规开具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重大涉税案件及线索;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8.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承担本地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组织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全面集中拉网式排查。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改行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2024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胡国勇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康浩然、市市场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市场局、公安局、交通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税务局、各县区分管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局。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为联络员。

  2.落实责任措施。公安、交通、商务、市场、应急、税务等部门要按本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成立督导检查小组,统筹推进,协同发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要积极动员成品油经营企业参与到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促进行业自律。要依法执法、严肃纪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畅通举报渠道。要充分发挥各类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作用,在12345平台设立成品油投诉举报专线,及时主动受理成品油违法举报,用好线索工具,从严打击成品油领域的违法违规、偷逃税行为,提高治理水平。

  4.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协调媒体资源,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效,提高市民的关注度与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工作实效。 

  关于印发《阜新市2024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附件1

 

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方案

 

  一、督导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市所有从事成品油生产、加工及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和个人

  二、督导检查时间

  7月5日至11月30日

  三、督导检查分组

  此次督导检查共分成7个督导组,组长由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2。

  四、督导检查方式

  一是听取各县区关于成品油经营单位摸底情况汇报;

  二是实地检查加油站(点)是否存在非法运输、存储,加油机计量作弊,价格违法,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检查事项

  见附件3。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成品油市场专项督查行动,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如实汇报有关情况,认真落实问题整改。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督导组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逐一检查加油站点成品油质量、储存、销售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企业立即整改。

  (三)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各督导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合理安排行程,确保督导检查工作严肃、高效。

  (四)及时反馈,做好总结。各督导组要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检查情况报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2

 

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分组安排

 

  第一组:阜新县

  组长:熬士纯 市商务局 副局长

  成员:陈锴(商务局);姜语录(税务局);王健(市场局);吕彦春(交通局);麻文卓(生态环境局);孙长生(公安局);李闯(应急局)。

  第二组:彰武县

  组长:张立堃 市税务局 副局长

  组员:刘欣琪(税务局);郑悦(商务局);王开兴(市场局);朱博俊(交通局);赵军(生态环境局);陆文本(公安局);徐春宇(应急局)。

  第三组:海州区

  组长:汪洋 市市场监管局 副局长

  成员:贾俊刚(市场局);费勇(税务局);肖波(商务局);刘帅(交通局);吴成城(生态环境局);刘志宏(公安局);马晓颖(应急局)。

  第四组:细河区、高新区

  组长:孙良岩 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队 副队长

  成员:石铁(交通局);郭珊杉(税务局);齐猛(商务局);周文淮(市场局);熊艳军(生态环境局);彭伟(公安局);刘树婷(应急局)。

  第五组:新邱区

  组长:杨德君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队长

  成员:邢晓冉(税务局);韩文明(商务局);李国慧(市场局);李昂(交通局);王效(生态环境局);董博(公安局);张巍巍(应急局)。

  第六组:太平区

  组长:于涌 市公安局内保支队 副支队长

  成员:张洪民(税务局);刘继芳(商务局);吕游(市场局);杨玉和(交通局);于永海(生态环境局);罗琦(公安局);常松(应急局)。

  第七组:清河门区

  组长:傅广志 市应急局分管 副局长

成员:宁海宝(税务局);白旭君(商务局);郑红权(市场局);严首澎(交通局);周华(生态环境局);朱晓光(公安局);闫景慧(应急局);赵紫赫(应急局)。


  附件3

 

     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事项清单

单位

检查事项

市税务局

成品油企业归类。

隐匿销售收入行为。

偷逃税款行为。

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行为。

市商务局

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三证信息是否一致,经营项目是否超越审批范围,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许可证上年度年检情况。

防雷放静电检测报告,加油机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

是否建立油品进、销、存出入库的管理台账,检查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市市场局

检查成品油销售企业经营的汽油产品是否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检查成品油销售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组织开展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严厉查处使用未经检定、超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破坏防作弊装置等计量违法行为。

查处无照经营成品油行为。

严厉查处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

成品油零售企业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批零价差,将应执行批发价格的销售对象,改按零售价格或超过零售价格销售以及不按规定进行配送的行为。

对专项用户供应的成品油不按政策规定执行,擅自提价销售的行为。

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超过正常库存水平囤积居奇,趁机哄抬成品油价格的行为。

成品油销售企业违反规定提前调价或价外加价(加收费用)的行为。

销售成品油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采取低于成本价格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正常经营秩序。

市交通局

检查车辆资质。

检查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资质。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

检查车辆罐体是否超出检验有效期。

检查罐式车辆罐体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检查车辆是否改装改型。

市生态环境局

针对手续齐全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负责检查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针对手续齐全的炼化企业,负责检查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查处非法炼化企业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市应急局

检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

检查企业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市公安局

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行为。

对销售散装汽油是否进行实名登记。

是否存在非法运输、存储成品油违法行为。

是否存在成品油企业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

非法改装车辆流动加油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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