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蒋某某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19-11-05 浏览量:119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辽阜市监处字(2020)12号 

关于蒋某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姓名:蒋某

性别:女,民族:汉族

2020年6月中下旬,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传统媒体广告监测中,发现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在交通广播(频率FM87.8)和新闻综合广播(频率FM89.3)播出的《探索生命》健康讲座节目中宣传推销“强力健身胶囊”药品价格直补优惠情况、“强力健身胶囊”治疗各种疾病的原理和治疗效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对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阜市监广责字{2020}34号),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以发布广告形式以发布广告形式每天在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新闻综合广播(频率FM89.3)和阜新交通广播频道(FM87.8)播出时长1个小时左右的《探索生命》健康专题讲座,利用主持人、医生赵主任、患者对话形式推荐宣传推销“强力健身胶囊”药品价格直补优惠情况、“强力健身胶囊”治疗各种疾病的原理和治疗效果。“强力健身胶囊”在6月22日的阜新交通广播频道(FM87.8在广告中含有“26:00男患者:我呢也是强力健身胶囊的老用户了,我现在用了快一个周期了我身体恢复的挺好……28:14赵主任:那么现在用上药了,这一个周期都有哪些变化?男患者:你看我一个周期下来血压首先是平稳了,高压就在120多低压就在80多,没有忽高忽低挺平稳的……赵主任:最近一段时间肾脏有什么变化吗?男患者:最近发现尿的颜色要清澈了泡沫少了味儿也比以前强了,前一段我去医院查了一下尿蛋白加号从三个变一个了,这让我放心了。赵主任:这效果挺好,这两天大便怎么样?男患者:大便有时候一天一次有时候最多两次,基本上是成型了成条型的不是稀便了……”等内容。“强力健身胶囊”在6月26日的阜新新闻综合广播频道(FM89.3)广告中含有“(01:12)男:生物活性肽由中药创新引领企业,广药白云山悉心生产。冠名为强力健身胶囊,甲类OTC药物,国药准字号:Z44020267。生物活性肽包含一百多种小分子肽,体积小,吸收快,药效强。针对全身上下多种老慢病,三秒穿透细胞膜,三十分钟症状缓解,70天细胞换新,70天血液干净,70天心脑康复!补肽就选生物活性肽!” “强力健身胶囊”在6月27日的阜新新闻综合广播频道(FM89.3)广告中含有“25:30女患者:要不是遇见您还有生物活性肽我这病啊没头。  赵主任:这都是应该的,你现在用药有几天了?女患者:我刚用10天,这短短10天啊我一下子增添信心了,第一天用药之后啊感觉肚子舒服了,我不是原来有滑膜炎吗那会儿疼腿肿的像两个大馒头似的……26:35老吃药吧肠胃也不行,尤其是胃肠炎慢性胃肠炎一天提不起裤子总往厕所跑 ,你说用上第一天啊 ,原来一天要跑个5、6回,现在一天就跑个两回 ,膝盖啊小腿子往下也不那么发沉了 ,用到第三天,膝盖啊按着干着点了不像原来水那么大了噗呲噗呲的,我说这玩意也太神奇了,比原来用膏药啥的管用多了,现在这10天了,没事啊我就出去能溜达溜达去了 ,原来我家住二楼,下这个楼像爬山似的,现在我慢慢慢慢我自己溜达下去,慢慢慢慢转悠转悠我这儿膝盖能打弯了, 肿消点了。……28:15赵主任:所以10天能下楼了,关节积液也没了,这个效果是非常快的,跟过去传统中药西药是完全不一样的,过去是消炎止痛是控制,现在是往深了治修复细胞,所以我跟大家说别怕信心满满跟着我治,因为这是科学,我让大家能够当天见效,70天修复好了细胞,让关节恢复健康。”等含有表示功效断言和保证用语的内容,广告内容与药品广告审查批准发布内容、药品说明书完全不一致,也未在发布的广告中说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截止2020年6月30日停播之日,广告费用为1000元 ,签订了广告播出合同已开具发票。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阜新地区具有药品强力健身胶囊的推广宣传权限;

证据(三):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平台对《探索生命》节目广告监测的音频资料,记载上述广告发布的媒体名称、发布时间、时长和广告内容;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告音频整理的,并经当事人确认的广告监测文字记录3份,确认了经当事人认可的违法广告内容;        

证据(五): 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广告收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广告发布合同内容及广告费用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证件、《药品广告审查表》、《药品说明书》等药品相关批件和节目中出现的医生、主持人相关资质证件等,证实药品的属性、功能、广告代言人情况,证明发布广告内容与药品广告审查批准发布内容、药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相关违法事实。

2020年 10月 29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阜市监听告(2020)5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用语,利用医生、患者作推荐证明,广告内容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也未说明禁忌、不良反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虽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药品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其广告宣传有严格的限制,广告内容在发布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查,不经审查不得发布,并对广告内容不能含有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药品广告内容有表示功能的断言、保证及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客观上容易误导消费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或阜新市人民政府(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东段)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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